纳川股份: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24-01-31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纳川股份”)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问询函(【2023】第 53 号),现对以下
问题进行说明:
一、说明睿汇海纳与陈志江筹划上述股份转让的具体过程、重要时间节点、
决策人员、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说明:
1、交易背景
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汇海纳”)成立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6 号,经营范围包括非证
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和咨询。
睿汇海纳的投资方向之一是环保领域。2019 年经过行业细分梳理,了解到
纳川股份是国内最大克拉管生产企业,其生产的克拉管一直坚持使用原生料,已
在市政交通、海外项目、核电火电和石油化工等细分领域有较多工程案例,产能
供给、业绩规模和竞争力均得到市场检验,是睿汇海纳基金较为理想的投资标的。
2、交易过程及主要时间节点
2019 年 4 月 睿汇海纳与陈志江先生初步接触洽谈收购股权想法及目的,
双方初步达成交易意向并交易价格、步骤、细节、结构等,进行协商确定交易方
案;
2019 年 4 月 26 日 睿汇海纳投委会同意纳川股份整体投资方案,同意支付
1.2 亿元首期款,同日签署《陈志江与北京汇睿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4.32 元/股交
易协议);《陈志江与北京汇睿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建纳川管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3.82 元/股交易协议)。
2019 年 5 月 5 日 睿汇海纳进入纳川股份开展尽职调查;
2019 年 5 月 7 日 陈志江先生将 51,680,582 股质押给睿汇海纳;
2019 年 5 月 9 日 睿汇海纳支付首笔款 1.2 亿;
2019 年 6 月 18 日 睿汇海纳完成尽职调查;
2019 年 7 月 9 日 睿汇海纳投委会同意受让陈志江股份,待陈志江将首笔
质押股份过户给睿汇海纳并将 30,000,000 股质押给睿汇海纳后,再向陈志江支
付尾款 77,419,823.24 元;
2019 年 8 月 7 日 51,680,582 股解除质押并办理完成过户;
2019 年 8 月 21 日 完成 30,000,000 股质押登记;
2019 年 8 月 23 日 支付尾款 77,419,823.24 元与税款 2,870,127.00 元。
3、信息披露情况
2019 年 4 月 26 日陈志江先生与睿汇海纳签署了 4.32 元/股及 3.82 元/股两
份交易协议,同日公司披露了 4.32 元/股的交易协议,披露的主要内容为:协议
双方;标的物;转让价格;转让价款的支付及标的股份的过户;税费承担;陈述、
保证与承诺;协议签订时间、其他事项。因公司为未收到 3.82 元/股的交易协议,
因此未披露该协议。公告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
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公告编号:2019-057、2019-058、2019-059)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质押
的公告》,将标的股份质押给睿汇海纳(公告编号:2019-066)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解除
质押且相关股权完成协议转让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4)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质押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解
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8)
4、决策人员
本次股权转让完整履行了交易双方各自的决策流程。其中,出让方为陈志江
先生个人决策,该交易事项不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受让方为睿汇海纳
基金的投委会决策。
二、明确说明睿汇海纳受让股份的实际价格及交易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股份转让定价依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
年 11 月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说明:
经核实,陈志江先生与睿汇海纳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签署了 4.32 元/股及
3.82 元/股两份交易协议, 3.82 元/股的交易协议约定了尽职调查、确定达成交
易的条件、支付首笔款条件、尾款支付条件,受让股权的先决条件、选择受让或
选择不收让、股份回购等,上述约定未在 4.32 元/股的交易协议进行描述。
同日,交易双方向公司提交 4.32 元/股的交易协议进行信息披露,而交易双
方实际是按 3.82 元/股的交易协议执行,因此陈志江先生与睿汇海纳股权交易实
际价格为 3.82 元/股,成交金额 120,000,000+77,419,823.24+2,870,127(税
款)=200,289,950.24 元。
2019 年 4 月 26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前一日收盘价为 4.80 元/股,按相
关法律法规交易价格下限为 4.32 元/股,在 2019 年 4 月 26 日 3.82 元/股的转让
定价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 年 11 月修订)》第八
条的规定。
三、说明睿汇海纳与陈志江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报告书》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
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第三条的情形。
公司说明:
1、经核实,睿汇海纳与陈志江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
2、存在 3.82 元/股转让协议未披露,未披露协议主要区别内容如下:
(1)尽职调查:睿汇海纳可指定第三方对纳川股份进行尽职调查;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3.82 元/股,总价格 197,419,823.24 元;
(3)受让标的股份的先决条件:2019 年 6 月 18 日前向陈志江先生发出受
让标的股份的书面通知;
(4)受让标的股份的情形:办理完相关监管手续,且陈志江先生将 3000
万股票质押给睿汇海纳(称:第二次股份质押);
(5)不受让标的股份的情形:若睿汇海纳在 2019 年 6 月 18 日前不发出受
让通知书,则视为选择不受让;
(6)股份回购:2019 年 12 月 18 日如果睿汇海纳通知陈志江先生回购标的
股份,应回购;如果睿汇海纳向陈志江先生发出继续持有,则睿汇海纳解除第二
次股票质押;若届时决定进一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则睿汇海纳有权继续持有标
的股份,若届时尚未决定进一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则睿汇海纳可将标的股份转
让;如果截止 2019 年 12 月 18 日未向陈志江先生发出通知,则视为睿汇海纳继
续持有标的股份,按照前款约定执行。
因交易双方未向公司提交上述 3.82 元/股交易协议,导致公司对外披露的
《报告书》不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协议披露客观上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第三
条。
四、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说明:公司无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