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纳川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7-24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第一部分 引言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
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赖传化律师、程玮维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福建
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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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确保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公司对本律师事
务所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
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
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
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
的合法资格;
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5.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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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即 2024 年 7
月 9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
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
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福
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4
日 9:15 至 2024 年 7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福
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公司
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公告通知了各股东,董事会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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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
以及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身份信息等证明文件。
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
共 149 人,代表股份 222,266,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1.5469%。其中: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
代表股份 2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29%;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7 人、代表股份 222,236,54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1.54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7 人,
代表股份 12,923,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2528%。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9,7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00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5 人,代表股份 12,
893,7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2499%。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3、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长陈志江主持本次
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4、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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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全部议案进行
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在表决过程中,
与本次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经回避。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作出了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传来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与核查经公布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8,543,4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 98.3251%;反对 3,625,1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1.6310%;弃权 97,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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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200,6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71.1935%;反对 3,625,18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28.0512%;弃权 97,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7552%。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0,218,8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 99.0789%;反对 1,848,1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8315%;弃权 19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8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76,0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84.1576%;反对 18,848,18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4.3010%;弃权 19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5414%。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0,270,3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 99.1020%;反对 1,789,5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8052%;弃权 206,3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27,5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84.5561%;反对 1,789,58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3.8476%;弃权 206,
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5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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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列明的事
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
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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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纳川
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志明 赖传化
程玮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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