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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川股份: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4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东海泰禾广场 19 号楼(泰禾中心)26 层



                 电话:0595-2222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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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欧阳卓凡、秦春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

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

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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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

14:30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刊载了《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4),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拟审议的议案、登记手续和其他注意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4

日下午14:30,会议地点为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8,774,39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778】%。

    2.出席会议股东的具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000,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6】%。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29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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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73,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91】%。

    (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9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431,16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议

案的审议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7,635,3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5021】%;反对【815,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566】%;弃权【323,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1,292,12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90.8372】%;反对票【815,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6.5632】%;弃权票【323,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2.5996】%。
    2.审议通过了《关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5,605,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149】%;反对【2,658,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622】%;弃权【509,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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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票【9,262,36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74.5092】%;反对票【2,658,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21.3889】%;弃权票【509,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4.1019】%。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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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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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志明




                                                                                经办律师:


                                                              欧阳卓凡


                                                                                经办律师:


                                                               秦春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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