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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翰宇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10-30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加强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

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

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董事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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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信息披露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而言: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

    (三)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

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

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

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

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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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2.2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

式。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交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

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2.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4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

    2.5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2.6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2.7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

规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2.8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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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2.9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

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必须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如有)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

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十章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必须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0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经深交所登记后,按交易所要求,应当通过深交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公司

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公司未能按照既定

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披露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符合条件的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站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2.11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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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

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时。

    2.12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本

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3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

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

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工作程序


    3.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工作。

    3.2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投资者和新闻媒

体等方面的联系,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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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

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3.4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将披露的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

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控股子公司(如有)、参股子公司(如有)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提名或委派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

(如有)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如有)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同意,最后提

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

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

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3.5 公司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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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股东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披露。

    3.6 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3.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4.1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4.2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报告,经

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4.3 半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起 2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半年度报告,

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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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季度报告,经

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披露报告。

    (三)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

    4.5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

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

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深交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4.6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专

项说明方式对外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4.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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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

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9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4.10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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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4.12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5.1 临时报告是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应披露的交

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其相

关规定。

    5.2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的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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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3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11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 5.2 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

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

否决的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

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

付或者过户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

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5.4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

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5.5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
                                     12
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上市公司在该参股公司

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5.6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大会、监事会、监事会决议。

    5.7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

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5.8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5.9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

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查后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决议公告。

    5.10 临时报告(监事会报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5.11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属延期的,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5.12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5.13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说明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及占

                                       13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

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

意见书全文。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就以下情形进行特别提示: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应当披露逐项表决的结果;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应当披露各类别股东的出席、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三)提案属于优先股股东有权参与表决的,应当披露优先股股东的出席、表

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四)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应当披露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出席、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五)提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的,应当披露是否获

得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提案属于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应当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七)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披露关联股东名称、存在的关联关系、所

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八)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的,应当披露每名

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以及是否当选;

    (九)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5.14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以下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4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在确定交易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当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达到披露标准的下列交易:

    1、本制度前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5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在确定关联交易行为和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当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三)其他重大事项:在确定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届时有效

的《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5.15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上条标准的,适用上条规定。

    已按照上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5.16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

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16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

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事宜。

    5.17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

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5.18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

易日披露该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

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

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

次一交易日复牌。

    5.19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

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深交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

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

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章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5.20 媒体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17
    深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深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

并及时披露或者澄清。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


    6.1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所有知情人员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2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

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6.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

                                     18
务。

    6.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有关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6.5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保

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6.6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票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7.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7.2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

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并向其追偿损失。

    7.3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7.4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

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8.1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8.2 本制度若有条款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冲突,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深交所创业
                                      19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

    8.3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8.4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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