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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翰宇药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8  

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24-080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4年10月28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翰宇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8日(周一)下午15:30

    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会

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少贵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9人,代表股份193,295,65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3,395,42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0.76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4人,代表股份9,90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2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6人,代表股份9,904,329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4人,代表股份9,90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120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等相
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89,92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40%;
反对3,138,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9%;弃权
236,1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29,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240%;反对3,138,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921%;弃权236,1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39%。

    2、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92,286,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8%;
反对5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8%;弃权

427,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9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94%;反对5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02%;弃权427,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0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