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聚光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4-03  

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6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光科技”)于近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
份有限公司、叶华俊、丁建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2号),
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华俊、丁建萍: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2)云 0303 刑初 61
号),认定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
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聚光科技存在内部控制缺陷,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叶华俊、丁
建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规定,对
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
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后续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
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管控水平,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监督和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
管理,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并根据相关规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
广大投资者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