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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舒泰神: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7-2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2 名,其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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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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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

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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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

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 1 次。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会议,审议公司内部
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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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年度董事会召开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公

司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

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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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1 次,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

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

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

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

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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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前

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0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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