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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程: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4-12-11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2024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过程中行权、执行、监督、变更等管理行为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委托董事长、总裁及经理层等被授权人(以下统称
被授权人)代为行使的行为。
    第四条 授权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科学论证、合理确定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及其额度。
公司重大和高风险投资项目不得授权。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不得超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董事会行使的职
权进行授权。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新
的法律制度规定、公司实际情况和被授权人行使职权情况,适时调整授权。
    (四)权责一致原则:授权应当充分兼顾权限制衡与决策效率,既要充分发
挥被授权人作用,也要防范权责缺位越位。
    (五)有效监督原则:授权应当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授权执行依法
合规,有效监督。
                             第二章 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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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的董事会法定职权不可授
权。
    第六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被授
权人行使。
    董事会授权包括常规性授权和临时性授权。
    (一)常规性授权是指《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审议制订相关议事规则、工
作细则、管理制度或授权清单等方式向授权对象实施授权。主要包括:
    1.一定额度以下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
    2.一定额度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3.一定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类、公司改革类事项;
    4.不可抗力、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的处置权,但应符合法律法规、维护
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5.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临时性授权是指根据某项临时任务或项目需要,董事会审议具体事项
时的授权。
                              第三章 授权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运营管理需要以及被授权人的权限和履职能力,通
过授权事项清单、制定或修订制度等方式进行常规性授权,同时要保证相关规定
衔接一致。
       第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事项,应当以董事会决
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
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保障被授权人依法合规行使授权职权的权利,不得
随意干预授权对象行使授权职权。
       第十条 被授权人严格按照相应工作规则和授权范围,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
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被授权人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
论,不得以个人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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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董事长应当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总裁决策事项,应以总
裁办公会方式进行决策;对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在授权范围内,被授权
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细化。
    第十三条 在授权事项按规定决策后,由经理层、涉及的部门或相关单位负
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常规
性授权事项,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对于
临时授权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授权事项及权限,有权监督被
授权人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明
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六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
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被授权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
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十七条 当授权事项与被授权人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被授权人应将
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
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
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怠于行权、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
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授权期限届满,授权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需重新履行决策
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要求,或者出现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
可以提前终止。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立即收回相关授权。被授权人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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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可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
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
授权人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是董事
会授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被授权人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
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履职,坚决杜绝越权行事。因不正确行使授权事项
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不利影响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授权人行权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但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
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等情形,且决策过程中履职尽责或者事后采取有力措施
挽回、减少损失,消除、减轻不良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
程序,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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