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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科化学: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4-01-25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零二四年一月




               4-1-1
                                                                 目       录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 2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1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1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7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37



                                                                    4-1-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7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38

二十二、结论意见 ....................................................................................................................... 39




                                                              4-1-3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德衡证律意见(2024)第00009号


致: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张霞律师、王芳芳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的身份,参加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山东德衡律师事

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山东德衡律师

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及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

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

    本所现就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以下简称“新增报告期”)或自《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出具日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补

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书面证明,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



                                        4-1-4
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材料和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相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字、印章均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相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引用

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

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

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5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

披露了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9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3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有效批准,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体资格方面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予解散的情形,且发行人股

票已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

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4-1-6
    1.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种类、规模、价格等作出决议,并明确了具体的转换

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按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中泰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中泰证券签署了

相关保荐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条之规定。

    2.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

定。

    3.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具体如下: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2) 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本次发行筹集资金的使用用途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具体如下:

    发行人此前未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亦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

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等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之规定,具体如下:

    (1) 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4-1-7
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2)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3)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4) 截至2023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五)项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规定。

    2.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

情形;

    (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20万吨ACM及20万吨橡胶胶片项目”及“补

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



                                       4-1-8
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项目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之规定。

    (3)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不变,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

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6.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
规定。

    (四)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4-1-9
    2.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

股东,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3.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

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具体

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4.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发行约定了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

定。

    (2) 本次发行约定了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之规定。

    5.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发行约定了赎回条款,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 本次发行约定了回售条款,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6.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泰证券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受托管理人,并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与其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7. 本次发行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通过债

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

确了根据会议规则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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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发行人已约定了构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

定。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及发行上

市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及发行上市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

出资的主体资格;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

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二)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可

能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表决方式、所议事项及会议决议等均符合《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验资

    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的验资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4-1-1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

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

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股权比例(%)
  1                        赵东日                       81,785,037          17.52
  2                       金湖投资                      62,067,859          13.30
  3                      鲁民投一号                     41,959,951           8.99
  4           山东新科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012,884           2.57
  5                        赵东升                       5,996,932            1.28
  6                        刘明磊                       4,358,967            0.93
  7               江苏淮海型材科技有限公司              3,530,000            0.76
  8                        罗继平                       3,528,300            0.76
  9                        杨秀风                       3,460,288            0.74
 10                 巨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134,796            0.67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金湖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62,067,859 股,占发行人总股

本的 13.30%,金湖投资之一致行动人鲁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管理的基金鲁民投一号

持有发行人股份 41,959,951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8.99%;金湖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发行人股份 104,027,81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2.29%,综上,金湖投资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经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控股股

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4-1-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七、发行人的股本及

其演变”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2023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回购

4 名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 760,0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审核确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办理完毕。本次回购注销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66,802,614 股变更为 466,042,614 股。

    本次回购注销后,发行人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在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变更注册登记。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补充核

查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梅德业橡胶的经营范围作出调整并新设立一家子公司南京百钠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百钠新能源”),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公司
              变更前经营范围                          变更后经营范围
 名称




                                         4-1-13
                                        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
        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制造;高品
                                        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
        质合成橡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汽车零
                                        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
 梅德   配件批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
                                        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业橡   性废旧金属);轮胎销售;五金产
                                        产品);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
 胶     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货物进
                                        发;轮胎销售;五金产品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
        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制药专用设备
                                        制造;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基材料制造;海
                                        洋工程装备销售;生物农药技术研发;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基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防腐材料销售;教学专用
                                        仪器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合成材料销售;合成纤维制造;
                                        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教学用模
                                        型及教具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颜料销售;合
                                        成纤维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力电
 南京
                                        子元器件制造;工业酶制剂研发;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百钠
                      -                 橡胶制品销售;染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
 新能
                                        复合材料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新型膜材料销
 源
                                        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
                                        仪器仪表制造;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防火封堵材料销售;
                                        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
                                        五金产品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油墨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生态环境材
                                        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高品质合成橡胶销
                                        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日用化工专
                                        用设备制造;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超材料销售;专用化学
                                        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业用动物油脂化学品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经营的业务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发行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资质与许可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资

质与许可”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新增报告期

内无变更与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许可。



                                             4-1-14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

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开展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新增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2023 年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

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23 年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

终止或解散的事由。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除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外的主要关联方如

下: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金湖投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行



                                         4-1-15
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除控股股东以外,其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成立时间                   营业范围
                                                         企业管理及咨询,投资与资产管理(须经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
                                                         部门核准,不得从事融资担保、吸收存款、
         山东鲁民投企   金湖投资的执行                   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知识产权服务;信
                                         2018 年 11 月
  1      业管理有限公   事务合伙人,出资                 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
                                             14 日
               司       比例为 0.0022%                   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科技中介服务;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数据处理和存储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以上项目需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
                        金湖投资的一致                   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
                        行动人,通过其管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并依据
         鲁民投基金管                    2018 年 5 月 11
  2                     理的基金鲁民投                   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银
           理有限公司                         日
                        一号持有日科化                   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公安局、商务局颁
                          学 8.99%股权                   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持有鲁民投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民营联合                                    以自有资金对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
                        100%股权,持有 2017 年 12 月
  3      投资控股股份                                    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鲁民投基金管理       18 日
           有限公司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限公司 51%股
                                权

      2. 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控股

股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青岛鲁民投青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鲁民投控制的合伙企业
   2       泰安鲁民投金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鲁民投控制的合伙企业
   3       泰安鲁民投金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鲁民投控制的合伙企业
   4       济南民营企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鲁民投控制的合伙企业
   5         烟台鲁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鲁民投控制的合伙企业
           山东鲁民投新动能高端化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6                                                              鲁民投控制的合伙企业
                         业(有限合伙)
           寿光市融慧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7                                                              鲁民投控制的合伙企业
                               伙)
   8               山东鲁民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鲁民投持股100%
   9             山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鲁民投持股51%
                                                          鲁民投通过山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10            山东泰山基金小镇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司间接控制60%的股权
  11       青岛鲁民投金鸿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鲁民投控制的合伙企业



                                             4-1-16
                             伙)

    3.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然人股东赵东日持有发行人 17.55%的股份,其一致

行动人赵东升持有发行人 1.29%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18.84%的股份,为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五、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 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山东鲁民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鲁民
     1                   蒋荀
                                                            投的副总裁
      2                   曹鸣                  山东鲁民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
      3                   刘波              鲁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                   王玮              鲁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鲁民投的监事
      5                 尚吉永                            鲁民投的董事长
      6                 张留成                            鲁民投的董事
      7                   徐鹏                            鲁民投的董事
      8                 姜卫东                            鲁民投的董事
      9                 肖金鸣                            鲁民投的董事
     10                   辛明                            鲁民投的董事
     11                 徐建刚                            鲁民投的董事
     12                 魏继英                            鲁民投的董事
     13                 于波涛                            鲁民投的董事
     14                 刘电新                            鲁民投的监事
     15                 李济生                            鲁民投的监事
     16                 李湘平                            鲁民投的监事
     17                 寇汝强                            鲁民投的监事

    6.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与

发行人构成关联关系。

    7. 除上述关联企业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




                                        4-1-17
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成立时间                    营业范围
                       董事徐鹏持股比例为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桐乡金汇股权                           2015 年 6 月 3
  1                   47.37%,并担任执行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投资有限公司                                日
                            事、经理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桐乡万汇金轩
                      桐乡金汇股权投资有
       股权投资合伙                           2016 年 4 月 12 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2                   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
       企业(有限合                                日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
           伙)
                                                              一般项目: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
                                                              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
                                                              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
                                                              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
                                                              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
       扬州万汇大融                                           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
                      桐乡金汇股权投资有
       股权投资基金                           2015 年 7 月 16 企业策划、设计;项目投资。(1、不得
  3                   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
       管理中心(有                                日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
                            合伙人
         限合伙)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
                                                              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
                                                              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
                                                              低收益。)(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桐乡万汇铂荣
                      桐乡金汇股权投资有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
       股权投资基金                           2016 年 9 月 13
  4                   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                      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
       管理合伙企业                                日
                            合伙人                                       划;广告策划。
       (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
                                                              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
                                                              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
                                                              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专项审批的业
                                                              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
                                                              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
       扬州万汇大成                                           企业策划设计;项目投资。(1、未经有
                      桐乡金汇股权投资有
       股权投资基金                           2015 年 12 月     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5                   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
       管理中心(有                               23 日       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
                            合伙人
         限合伙)                                             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
                                                              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
                                                              时间为 2035 年 11 月 30 日;)(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管理;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
       桐乡万汇柏乾
                      桐乡金汇股权投资有                      管理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                           2017 年 3 月 29
  6                   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                      形象策划;广告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
       管理合伙企业                                日
                            合伙人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有限合伙)
                                                                             活动)




                                             4-1-18
     济南民营联合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2020 年 10 月
7    投资股份有限     董事徐鹏担任董事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10 日
         公司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原
                                                              油批发;成品油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贸易经
                                                              纪;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五金产品批
                                                              发;日用百货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
                                                              日用玻璃制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山东鲁民投国
                                              2022 年 3 月 28 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通讯设备销售;家
8    际贸易有限公      董事徐鹏担任董事
                                                   日         具销售;棉、麻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建
           司
                                                              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
                                                              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电线、电缆经
                                                              营;针纺织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信息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房地产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泰安鲁民投鑫
                       董事徐鹏出资比例为
     汇投资管理合                             2022 年 3 月 17
9                     66.69%,并担任执行事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伙企业(有限                                  日
                            务合伙人
         合伙)
     上海弘润资产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董事徐鹏持股比例为      2015 年 10 月
10   管理有限责任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60%                10 日
         公司                                                                活动]
     青岛鲁民投金      董事徐鹏出资比例为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
                                              2020 年 9 月 22
11   海投资合伙企     60%,并担任执行事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日
     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服务:私募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
     杭州方舟股权     董事徐鹏控制的上海
                                                              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
     投资基金合伙     弘润资产管理有限责      2016 年 11 月 8
12                                                            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
     企业(有限合     任公司为执行事务合           日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伙)               伙人
                                                                       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鲁民投鑫      董事徐鹏出资比例为
                                              2022 年 3 月 18
13   泉投资合伙企     26.67%,并担任执行事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日
     业(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
     新能民投(济      董事徐鹏控制的青岛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
     南)企业管理      鲁民投金海投资合伙     2022 年 1 月 24
14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合伙企业(有     企业(有限合伙)担任         日
                                                                          经营活动)
       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鲁民投融慧叁
                      新能民投(济南)企业
     号产业发展投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022 年 9 月 15
15   资(寿光)合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日
     伙企业(有限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人
         合伙)
     山东利和迅能     独立董事朱明江持股      2019 年 3 月 29 热电联产;电力供应;热力生产、供应和
16
     热电股份有限     比例为 15.2%,并担任          日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4-1-19
            公司              董事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海南中汇鑫企                                             动;财务咨询;税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独立董事朱明江出资      2021 年 10 月
17        业管理中心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比例为 85%             22 日
        (普通合伙)                                             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工程
                                                                 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
        上海博兰道企                                             务;创业空间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
                       监事会主席岳继霞持      2023 年 4 月 21
18      业管理有限公                                             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
                       股 95%,并任执行董事         日
              司                                                 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上海博兰道企业管理
        上海博兰诺管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
                       有限公司持股 100%,     2023 年 4 月 28
19      理咨询有限公                                             务;税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监事会主席岳继霞任           日
              司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执行董事
                                                                 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兰州博兰诺管
                       上海博兰道企业管理      2023 年 8 月 31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
20      理咨询有限公
                       有限公司持股 51%             日           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版权代
              司
                                                                 理;税务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
                                                                 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社会经济咨询
        李沧区聚君齐
                       监事会主席岳继霞为      2023 年 4 月 14   服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商务代理
21      信息咨询服务
                             经营者                 日           代办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主
              部
                                                                 体登记注册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
                                                                 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山东耐斯特炭   董事长韩成功担任董      2009 年 9 月 15
22                                                               品);橡胶制品销售;轮胎销售;货物进出
          黑有限公司       事长兼经理               日
                                                                 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8. 其他关联方




                                              4-1-20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除上述关联企业外,发行人的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3)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

      9.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鲁民投的董事控制的企业
  2            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                         鲁民投的董事控制的企业
  3              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                           鲁民投的董事控制的企业
  4              山东小灰熊装饰有限公司                   离任监事刘孝阳的配偶高文镇控制的企业

      (二)关联交易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

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21 年度发生    2022 年度发生   2023 年 1-9 月发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发生额
                                                         额               额              生额
山东万达建安
                  建筑工程           176.74              5,358.23       2,351.04          ——
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万达电缆
                采购工程物资          ——                 ——          541.27           24.78
  有限公司
山东小灰熊装
                  销售板材            ——                49.91          88.62           122.87
  饰有限公司
山东小灰熊装    采购工程装修
                                      ——                 ——          29.08            62.62
  饰有限公司        服务
山东宏旭化学
                 采购原材料         12,028.56            14,388.01     10,658.19        7,253.25
股份有限公司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4-1-21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发生额    2021 年度发生额        2022 年度发生额          2023 年 1-9 月发生额
关键管理
                  364.92             437.37                   521.41                      385.79
人员报酬


    2.偶发性关联交易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未发生变化。

    3.关联方应收应付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 1-9 月份
               山东宏旭化学
                                  35.66              714.20             488.10             351.74
               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万达建安
                                 147.21              ——                ——               ——
               股份有限公司
  预付款项
               山东小灰熊装
                                  ——               44.43               42.20             138.31
                 饰有限公司
               山东万达电缆
                                  ——               ——                ——              846.95
                   有限公司
               山东万达建安
  应付账款                        ——             1,541.97             666.01              79.78
               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小灰熊装
  应收账款                        ——               18.13               5.88               22.80
                 饰有限公司
               山东小灰熊装
                                  ——               ——                0.58               0.58
                 饰有限公司
               山东万达电缆
 其他应付款                       ——               ——                31.09              1.00
                   有限公司
               山东万达建安
                                  ——               ——                ——               10.00
               股份有限公司

    (三)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及披露程序,关

联交易审核程序合法,信息披露合规。

    (四)发行人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



                                            4-1-22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

管理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关联方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五)关联方关于规

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中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

相关事宜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不存在违反上

述承诺的情形。

    (六)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六)同业竞争”中披

露了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已对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披露,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补

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房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变化

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租人    出租人                坐落位置                  面积(㎡)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日科橡            龙港花园(3 号楼 1 单元 10 层 1-1002
1            杨振波                                            139.60     员工宿舍 2023.10.10-2024.10.10
      塑                              号)




                                                4-1-23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上述租赁房产均与出租人签署了租赁合同。发行人子公司上述租赁

房产均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规定,相关租赁合

同未经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发行人的无形资产

     1.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相关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专利证书、本所律师前往登记机关查询、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   师   登   录    中   国   及     多    国    专      利     审     查    信      息    查    询    网   站

(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查询,自 2023 年 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境内专利权新增及变动情况如下:

序                                                                                         授权公告     权利状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申请日
号                                                                                             日         态
                    20232083089     一种丙烯酸酯类乳           日科化    2023 年 4 月      2023 年 8    专利权
 1     实用新型
                        60            液快速转运装置             学         14 日           月 22 日      维持
                    20232040704     一种 pvc 加工助剂自        日科化    2023 年 3 月      2023 年 9    专利权
 2     实用新型
                        02              动称重装置               学          7日             月5日        维持
                    20232096603     一种处理氯碱盐泥           日科橡    2023 年 4 月      2023 年 11   专利权
 3     实用新型
                        89                的系统                 塑         21 日            月3日        维持
                                    一种无氨低密度聚
                    20221171008                                吉布斯    2022 年 12        2023 年 10   专利权
 4     发明专利                     氯乙烯发泡材料及
                         53                                    新材料     月 29 日          月 20 日      维持
                                        其制备方法
                    20202108091     挤出机螺杆机筒冷           吉布斯    2020 年 6 月      2021 年 4    专利权
 5     实用新型
                        93            却管防结垢系统           新材料       12 日          月 20 日       维持
                    20202080312                                吉布斯    2020 年 5 月      2021 年 1    专利权
 6     实用新型                     快装环保新型地板
                        63                                     新材料       13 日          月 22 日       维持
                    20192177032     轴端设有气密结构           吉布斯    2019 年 10        2020 年 6    专利权
 7     实用新型
                        71              的螺旋绞龙             新材料     月 18 日          月2日         维持
                    20192060263     PVC 定型板循环冷           吉布斯    2019 年 4 月      2020 年 1    专利权
 8     实用新型
                        95                却装置               新材料       28 日           月7日         维持
                    20182158710     PVC 横锯快速更换           吉布斯    2018 年 9 月      2019 年 4    专利权
 9     实用新型
                        13            切割刀片装置             新材料       27 日          月 12 日       维持
                    20181031146     聚氯乙烯共挤发泡           吉布斯    2018 年 4 月      2020 年 2    专利权
10     发明专利
                        80          家具板及其制备方           新材料        9日           月 28 日       维持



                                                 4-1-24
                                            法
                     20151030651   聚氯乙烯地板基材     吉布斯   2015 年 6 月 2017 年 10    专利权
11        发明专利
                         3X          及其制备方法       新材料      8日        月 27 日       维持
                                   厚度为 6-17mm 的聚
                     20151030651                        吉布斯   2015 年 6 月 2017 年 10    专利权
12        发明专利                 氯乙烯发泡广告板
                         59                             新材料      8日         月3日         维持
                                     及其制备方法
                     20151030674   厚度为 3-5mm 的聚    吉布斯   2015 年 6 月   2017 年 8   专利权
13        发明专利
                         02        氯乙烯发泡广告板     新材料      8日         月 25 日      维持
                                   厚度为 9-18mm 聚氯
                     20151030956                        吉布斯   2015 年 6 月 2017 年 10    专利权
14        发明专利                 乙烯结皮发泡家具
                         86                             新材料      8日        月 10 日       维持
                                          板材
                                   应用于高分子聚合
                     20232106545                        启恒新   2023 年 5 月 2023 年 10    专利权
15        实用新型                 物乳液喷雾干燥的
                         71                             材料        6日         月3日         维持
                                   氮气循环干燥系统

     上述表格中的序号 5-14 系专利权人名称由“山东汇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

东吉布斯新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8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外专利权未发生变化。

     3.商标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商标注册证、本所律师前往登记机关查询、发行人出具的的说明,自

2023 年 8 月 19 日至 2024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根据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8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外商标权未发生变化。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和分支机构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梅德业橡胶的经营范围作出调整并新设立一家子公

司南京百钠新能源,具体情况如下:

     ①    梅德业橡胶

           名称       山东梅德业橡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624MACAH5R811




                                              4-1-25
       住所        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富源四路与恒业四路交叉口以东 400 米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强
     注册资本      4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 年 02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2023 年 02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
                   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
                   及合成树脂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
     经营范围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橡胶制品销售;
                   汽车零配件批发;轮胎销售;五金产品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
                   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人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日科橡塑               15,200              38.00
     股东情况                     赵东日               12,800              32.00
                                  张在林               12,000              30.00
                               合计                    40,000            100.00

②   南京百钠新能源

      名称         南京百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1MAD5YB166R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口经济开发区百合路 121 号-269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韩成功
    注册资本       3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 年 11 月 27 日
    经营期限       2023 年 11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南京市浦口区行政审批局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
                   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制药专用设备制造;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生物基材料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生物农药技术研发;新型建
                   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基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防腐材料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
                   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合成材料销售;合成纤维制造;涂料销售(不含
     经营范围
                   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炼油、化工
                   生产专用设备销售;颜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工业酶制剂研发;自然科学研究和
                   试验发展;橡胶制品销售;染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
                   复合材料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生态环
                   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新型有
                   机活性材料销售;防火封堵材料销售;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环



                                      4-1-26
                         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油
                         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制造;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
                         售;石墨烯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专用设备制
                         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生物化工产品
                         技术研发;超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业用
                         动物油脂化学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出资人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股东情况                山东百钠新能源               300              100.00
                                       合计                   300              100.00

     除上述调整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及分

支机构未发生其他变化。

     (五)在建工程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747,590,185.44 元,发行

人的主要在建工程为年产 33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年产 20 万吨ACM及 20 万吨橡胶胶片项

目,20 万吨/年离子膜烧碱技术改造项目,无醛装饰板装修样板间项目,一、二、三车间SIS

系统改造,年产 8 万吨绿色无醛装饰板项目、木塑板展厅项目、木塑板生产线改造项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资产的取得均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上述资

产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纠纷;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对已披

露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形式的限制。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                                                                    金额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签订日期                  合同内容
号                                                                  (万元)




                                            4-1-27
    序                                                                             金额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签订日期                      合同内容
    号                                                                           (万元)
                                          浙江潇丹新材料科技
     1    RK23091305Z      买卖合同                               2023.09.13      488.40      ACR 系列产品
                                              有限公司
                                          山东博拓新材料科技
     2    RK23081402M      买卖合同                               2023.08.14      282.90      ACR 系列产品
                                            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泛恩新材料科技
     3    RK23081702M      买卖合同                               2023.08.17      821.00      ACR 系列产品
                                              有限公司
                                          成都禾隆新材料有限
     4    RK23082114X      买卖合同                               2023.08.21      234.30      ACR 系列产品
                                                  公司
                                          合肥帝品数码科技有
     5    RK23082101M      买卖合同                               2023.08.21      206.18      ACR 系列产品
                                                限公司

         2.重大采购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签订日期           金额         合同内容
号
         QDHD230                                                                                   高密度聚乙
1                      销售合同            LG CHEM, LTD             2023.08.14      49.08 万美元
          81403                                                                                        烯
                                            HANWHA
         HTBDS230                        TOTALENERGIES                                             高密度聚乙
2                      销售合同                                     2023.09.20      64.02 万美元
           920-1                       PETROCHEMICAL CO.,                                              烯
                                              LTD.
                                            HANWHA
         HTBDS230                        TOTALENERGIES                                             高密度聚乙
3                      销售合同                                     2023.09.20      34.14 万美元
           920-2                       PETROCHEMICAL CO.,                                              烯
                                              LTD.
                                         LOTTE CHEMICAL                                            高密度聚乙
4        20876581      销售合同                                     2023.08.31     124.08 万美元
                                          CORPORATION                                                  烯

         3.销售框架协议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销售框架协议情况如下:

 序号        买方       卖方       合同期限                          框架合同要点摘录
                                                                     商品类型:ACR 系列
           上海远洲                                            产品单价:由具体销售订单约定
                                  2021 年 10 月
           管业科技     日科                       结算方式:乙方应将该货款直接汇入本合同规定的账号或甲方
     1                             1 日至 2024
           股份有限     化学                       的其他银行账号,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货款直接交
                                  年 9 月 30 日
             公司                                  付于个人(包括本合同的代理人),否则出现甲方不能收取该
                                                                 笔货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1-28
序号      买方      卖方        合同期限                         框架合同要点摘录
        PERFOR                                        商品类型:ACR 系列产品、ACM 系列产品
        MANCE                  2016 年 1 月 1   期限:合同有效期 17 年,每 2 年自动更新一次内部条款
                    日科
 2      ADDITIV                日至 2032 年 定价:按每种产品类别根据市场情况商定价格,一般定价公式
         ESLLC.     化学
                                 12 月 31 日  为:可变原材料成本除 0.985+包装费+每吨 400 美元付款:提
        (美国)                                                货日期后 90 天内付款
                                                              商品类型:ACM 系列产品
         广东日丰              2022 年 11 月
                    日科                      单价:按双方价格合约书或价格附件执行,如因产品原材料价
 3       电缆股份               1 日至 2023
                    橡塑                                  格下降,乙方须主动调低产品价格
         有限公司              年 12 月 31 日
                                                            付款:货到票到 30 天付承兑
         西安中财
                               2023 年 1 月 1               商品类型:ACM 系列产品
         型材有限   日科
 4                             日至 2023 年 价格调整规则:参考《成本计算表》和卓创资讯披露的 CPE 专
         责任公司   橡塑
                                12 月 31 日     用料及液氯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测算后双方协商议价
             等
                                                              产品品名:ACM 系列产品
         马鞍山顾              2023 年 1 月 1
                    日科                      单价:由具体订单约定付款方式:铺底款 70000 元,铺底款以
 5       地塑料有              日至 2023 年
                    橡塑                      货物形式支付,其余款项次月结;付款额=开票额-铺底款,铺
           限公司               12 月 31 日
                                                  底款在合同期满或双方不合作后 90 日无息支付给乙方
                                                              产品品名:ACM 系列产品
         河南中原
                               2023 年 1 月 1 单价:详见《单次采购订单》货款结算及结算方式:甲乙双方
         天鹅新材   日科
 6                             日至 2023 年 次月 3 日前对上月的出货订单进行对账并签字盖章对账单,乙
         料有限公   橡塑
                                12 月 31 日   方按双方签字对账确认的对账单金额开具 13%的增值税专用
             司
                                                        发票,对账单与发票一起及时交付甲方
         江苏上上                                             产品名称:ACM 系列产品
                               2023 年 1 月 1
         电缆集团   日科                        价格:价格以甲方每次招标或报价确定的中标价格为准
 7                             日至 2023 年
         新材料有   橡塑                      付款及结算:在使用合格的前提下,甲方收货验收、发票到账
                                12 月 31 日
           限公司                                                     30 天支付

       4.采购框架协议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采购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卖方         买方      合同期限                        框架合同要点摘录
                                                                 货物名称:丙烯酸正丁酯
                                                 供应数量和计划:买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月的采购数量按合
        卫星化学股份                             同约定,买方要求每批交付数量应以整车数量(30 吨/车)
                                 2023 年 1 月 1
          有限公司/  日科                                            为最小变动单位
 1                              日至 2023 年 12
        平湖石化有限 化学                        定价:安迅思计价期间公布的华北本合同约定货物高低端均
                                   月 31 日
          责任公司                               价(上月 25 日至本月 24 日为计价周期,按卖方关账日结算
                                                 已提货的货款),给予每月度 2.8%的折扣,但最高 392 元/
                                                                         吨封顶
                                                                 产品名称:丙烯酸丁酯
                                                 供应数量:1080 吨/年,具体每月的供货数量、时间、付款
                                2022 年 12 月 25
        江苏三蝶化工 日科                                          以订单中约定为准
 2                              日至 2023 年 12
          有限公司   化学                        订单价格:以订单当天 ICIS 安迅思网站华北区丙烯酸丁酯
                                   月 24 日
                                                 散水中间价格为基准,订单价格和总金额只是作为需方发货
                                                   前预付款的依据,当月最终成交价格以结算价格为准
 3      重庆奕翔化工 日科       2023 年 1 月至                 产品名称:甲基丙烯酸甲酯



                                                  4-1-29
序号        卖方        买方     合同期限                          框架合同要点摘录
          有限公司      化学   2023 年 12 月     货物数量:合同期内 1-12 月销量为 300 吨/月,2023 年全年
                                                                     总销量为 3600 吨
                                                 价格公式:安迅思价格 ICIS 网站每天网上公布的华东 MMA
                                                                           价格
                               2023 年 1 月 1    货物名称:工业用甲基丙烯酸甲酯(纯度>=99.90%液态)
        浙江石油化工 日科
 4                             日至 2023 年 12                       数量:14400 吨
          有限公司   化学
                                 月 30 日          含税定价方式:浙石化周报结价的月度均价-100 元/吨
                                                         产品名称:高密度氯化聚乙烯树脂(CPE)
        中国石化化工           2023 年 1 月 1    合同数量:15000 吨,需方应在每月 20 日前通过供方系统
                     日科
 5      销售有限公司           日至 2023 年 12                   向供方提交次月需求计划
                     橡塑
        华东分公司               月 31 日        定价方式:挂揭牌,价格为暂定挂牌价,结算价=开单日华
                                                                     东分公司揭牌价
                                                                   产品名称:合成树脂
        中国石油天然
                               2023 年 1 月 1                      计划数量:15000 吨
        气股份有限公 日科
 6                             日至 2023 年 12   价格:执行甲方产品区域定价及甲方相应价格政策,甲方就
        司华北化工销 橡塑
                                 月 31 日        产品价格及价格政策与乙方进行确认,需明示产品价格及包
          售分公司
                                                     含的增值税金额,并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价款后发货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聚氯乙烯 QS-C65
                                                 合同数量: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从甲方订购产品预估 1,000
        中国石油化工           2023 年 5 月 9
                     日科                              吨,实际数量以销售订单中的数量的总和为准
 7      股份有限公司           日至 2023 年 12
                     橡塑                        合同单价:本合同项下的产品预计单价为人民币 6,400 元/
        齐鲁分公司               月 31 日
                                                                       吨(含税)
                                                             定价方式:甲方 ERP 当日订单价

       5.重大借款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借款合同情况

如下:

                                                                   借款总额
序号      借款方           出借方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万元)
                                             《流动资金借款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      日科化学                         同》、0160700091-2023      5,000      12 个月     最高额保证
                     有限公司昌乐支行
                                          年(昌乐)字 00014 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
                       有限公司滨州分        团贷款合同》、
  2      日科橡塑    行、中国农业银行     0161300033-2022 年沾     11,857.37    72 个月     保证、抵押
                     股份有限公司滨州     化(银团贷)字 0004
                           分行                     号

       注:发行人子公司日科橡塑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有
限公司滨州分行(以下合称“贷款人”)签订《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0161300033-2022
沾化[银团贷]字 0004 号),贷款同意向日科橡塑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总额 70,000.00 万元的贷款额度,贷款期
限为 72 个月。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债权债务均合法、有



                                                   4-1-30
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利

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5,152,743.42 元;其他应付款

余额为 24,656,440.43 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发生,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十二、发行人的重大

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中披露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经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及重大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章程修正案及相关公开披露信息,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

的公司章程经过 1 次修改:

    2023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

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其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已履行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现




                                         4-1-31
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新增报告期内的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2023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程序和方式、会议记录等内容做了规定,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

    2.《董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职权、召开程序、讨论的事项及提案、关联董事的

回避、表决程序和方式、会议记录等内容做了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

    3.《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会的职权、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方式、会议记录等内

容做了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其制定、修订均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




                                       4-1-32
序。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3 次董事会,3 次监事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及签署合法、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行为

    经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

《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

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人员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情况                     本届任期

                            董事(5 名,其中 2 名独立董事)

       1       韩成功             董事            2023 年 9 月 22 日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

       2       赵东日           副董事长          2022 年 2 月 16 日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

       4        徐鹏              董事            2022 年 2 月 16 日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

       3       朱明江           独立董事          2022 年 2 月 16 日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

       5       冯圣玉           独立董事          2022 年 2 月 16 日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

                          监事(3 名,其中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岳继霞          监事会主席         2022 年 2 月 16 日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

       2        刘奔              监事             2022 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

       3       姚宾宾         职工代表监事        2023 年 6 月 19 日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

                                 高级管理人员(3 名)




                                         4-1-33
     1            刘大伟           总经理            2022 年 2 月 16 日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

     2            刘永强        财务总监             2022 年 2 月 16 日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3            田志龙                             2022 年 2 月 16 日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
                                   书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2023年9月,发行人董事会收到蒋荀的书面辞职报告,蒋荀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职务,

因其辞去董事职务后,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蒋荀的辞职报告在新任董事填补缺额后生效。

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韩成功为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新增报告期内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新增报告期末,发行人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各

纳税主体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境内销售                                     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7%、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25%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2%


    不同纳税主体所得税税率说明:




                                            4-1-34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日科化学                                          15%
         日科橡塑                                          25%
       国信恒进出口                                        20%
       吉布斯新材料                                        15%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鉴于发行人原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

效期届满,2023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取得了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

局山东省税务局共同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0233700647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

年。

    2021 年 12 月 15 日,汇丰新材料(现更名为吉布斯新材料)取得了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共同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02137006224 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除上述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适用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

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金额(元)                             依据或批准文件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关于下达2023
2022年度失
                2400      年省级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滨财社指〔2023〕25号)、《关于
业保险补助
                            对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发放补贴的通知》(滨人社办字〔2019〕29号)




                                           4-1-35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

台(http://permit.mee.gov.cn/),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所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变更情

况如下: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于2023年12月28日向山东日科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核发《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71624MA7LFU8T0A001P),变更有效期限自2023年12

月28日至2028年12月27日止;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于2024年1月11日向山东日科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核

发《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71624MA7MNRPG9B001P),变更有效期限自2024年1月

11日至2029年1月10日止;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吉布斯新材料核发《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

9137130007130436XT001Q),变更行业类别为“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变更有效期限自2023

年11月23日至2028年11月22日止。

    除上述调整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正文、《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之“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所述情况无其他变更与调

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

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于新增报告期内不存在因

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新增报告期内,公司 ACR 系列产品

存在产能利用率超过 100%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十、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

    2. 发行人募投项目已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




                                        4-1-36
    3.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

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于新

增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截至2023年9月30日,发行人前

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金额51,194,520.59元,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的18.08%,系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正在建设中,剩余募集资金将依照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

    2023 年 10 月 23日 , 大 华 会 所 出 具 《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 ( 大 华 核 字

[2023]0015906号),认为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发行人截至2023年9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定期报告和其他信

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除上述调整外,《律师工作报告》正文、《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述情况无其他变

更与调整。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

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

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金额 500 万元以上)和行政



                                                 4-1-37
处罚情况(金额 10,000 元以上)。

    2. 2023 年 1-9 月,发行人 ACR 系列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为 188.41%,存在产能利用率超过
130%情形。主要原因系随着人们安全环保意识的提高以及《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
案》《“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等政策的推行,PVC 装饰板、PVC 发泡板、
PVC 地板等绿色建材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带动发行人 ACR 系列产品市场需求不断扩大。为满
足下游客户生产需求,发行人通过不断优化操作流程、加强生产人员培训、提高主要设备自动
化程度、减少设备非正常停机等方式,缩短生产周期并提高生产效率所致。

    发行人已通过投资建设“年产 33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进行积极整改。该项目已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在取得安评批复、能评批复、环评批复等相关审
批文件后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办理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该项目计划分两期
建设,一期建设内容包括 4.5 万吨/年 ACR 系列产品生产装置及共用主辅设施建设。该项目一
期建成投产后,发行人 ACR 系列产品产能将扩大至 10.5 万吨/年,足以完全覆盖发行人报告期
各期 ACR 系列产品实际产量,相关超产能问题将得到整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3 年
12 月 30 日,专家组对上述项目试生产条件确认进行了复核,经过确认复核,启恒新材料已根
据专家组意见全部整改完成,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项目正在进行试运行。

    此外,发行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发行人及
子公司提供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前述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3.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

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查询,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案件。

    4.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本所律

师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查询,本所律

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1-38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中披露了发行人持
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未发生变化,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降低为 3.88%,未超过 30%;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
个月内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已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中予以扣除,符合《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调整外,《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一、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所述情况无其他变更与调整。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本次发行已取得了现阶
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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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保良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张 霞_______________




                                                    王芳芳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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