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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科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5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3-030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10:00在苏州石湖金陵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
日(周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
日(周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8,126,1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224%。其中,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6,998,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718%;通过
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27,9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1506%。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61,40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8,106,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55%;反对
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79%;反对
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8,106,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55%;反对
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79%;反对
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8,106,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55%;反对
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79%;反对
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48,106,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55%;反对
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79%;反对
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五)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106,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55%;反对
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79%;反对
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106,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55%;反对
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79%;反对
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105,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53%;反对
2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18%;反对
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106,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55%;反对
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79%;反对
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闵超然、浦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