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方电热: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6-11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4-042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2024年4月20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公司在2024年度为江苏九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九天”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8亿元。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的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



   二、本次担保情况

    2024年6月1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泰兴支行

或“甲方”)签署编号为0111500006-2024年泰兴(保)字003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

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7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

在人民币50,0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

内,甲方依据与江苏九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

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

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担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7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

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50,0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

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江苏九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

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

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

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

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

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

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

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

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

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

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

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
之次日起三年。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D、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10 亿元;担保余额为 8,

004.37 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 年度)39.07 亿元的 2.05%;公

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0 元。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

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合同编号为0111500006-2024年泰兴(保)字003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