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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海磁材:公司章程2024-03-28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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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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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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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前身烟台正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系一家于2009年8月31日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37060040000809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公司系由烟台正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在山东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6007063003983 的营
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ANTAI ZHENGHAI MAGNETIC MATERI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 22 号

               邮政编码:264006

               生产地址 1: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 22 号

               邮政编码:264006

               生产地址 2: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大街 9 号

               邮政编码:264006

               生产地址 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大街 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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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264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0,245,49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定,本着经济合作和
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生产出在质量、价格等方
面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产品,为股东取得合理、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各种磁性材料及相关元器件;
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需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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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出具的
(2009)汇所审字第 2-051 号《审计报告》,以 2009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公司净资
产为人民币 155,526,867.09 元,按 1:0.77 的折股比例折为 12000 万股。公司发起人按
照原各自所持烟台正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以各自在烟台正海磁性材料有限
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所折合的股份公司股本,发起人名称及其认购股份数额、
股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万股)        所占股本额比例(%)    股份性质
  1        正海集团有限公司                   11,018.4                   91.82   普通股
  2               郑坚                              981.6                 8.18   普通股
合计                                          12,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20,245,491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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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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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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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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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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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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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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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
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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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董事会审议同
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规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
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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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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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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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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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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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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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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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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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
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但上述关联股东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
意见。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按照如下程序:

   (一)股东大会召集人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当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
交易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如果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交易事项与某一
股东之间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当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并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二)公司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并构成关联交易的,关联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大会召集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最迟应当在关联交
易事项表决前向主持人披露,并主动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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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东认为其它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并构成关联
交易的,可以提请股东大会召集人对该股东是否系该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关联股东进
行审查;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认定该股东系关联股东的,
召集人应当予以披露,并提示关联股东会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
单,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在主持人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向召集人或主持人进行披露,并参与了对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的,其所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内;主持人应当宣
布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所作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股东没有回避并参与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的情况下所通过的涉
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决议,股东大会有权撤销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无效
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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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自然人。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

    2、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

    2、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三)关于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
董事、监事的意见。

    2、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应当要求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表明其同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披露的本人资料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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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
况, 并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
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
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实
施办法由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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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应当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后即时生效。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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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忠实、勤
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
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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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
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非独立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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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
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董事会不包含职
工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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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决策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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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可持续发展和 ESG 事项等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制定相关
决策制度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

    (一)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及对外
担保事项,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及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须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但同时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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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三)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但高于 20%的资产抵押、质
押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但同时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由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如符合下述情形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前述审批权限: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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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审核除定期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以外的临时公告,并以董事会名义依法披露。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该授权须经全体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授权内容不得包括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及公司重大事
项决策等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的职权。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自该董事会任期
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
监事会提议时、董事长认为必要时、经理提议时、出现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二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由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董事
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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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的期限及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
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定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信、传真、互联网及
其他图文数据传输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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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前述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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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
    (十)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同、
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副经理的职权由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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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
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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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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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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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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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优先顺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坚持现金分红为主
的基本原则,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
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净利润的 10%,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以公司合并报表数据
为准。为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充分考虑公司的未来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累计可分配
利润、公积金提取及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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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
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

    公司管理层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前,应当畅通与中小股东沟通信息的各种渠道,通
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咨询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征求中小股东对于现金分红的意见和诉求,并征求独立董事、
监事的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
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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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
配事项的决策,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公司因无法满足前述第(三)条规定的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
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在召
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安排网络投票形式为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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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公司应当安排网络投票形式为股东参与表决
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该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适用于调整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八)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及报告期内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2、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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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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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
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以电脑或传真机上记录的发送
的时间起,当日二十四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公告文件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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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或
《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或《证券时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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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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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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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之间"、"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高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并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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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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