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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尔思: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2024-07-25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
以及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1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席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提案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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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公司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监事视需要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对监事提交的会议提案进行审核,会议提案应符合下
列条件:
    (一) 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三) 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和召开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公司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公司应当提前三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送出监
事会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召开方式;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3
通讯表决时,监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作出决议或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
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第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签字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 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说明,并接受
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表决或举手表决或通讯
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向监事会
披露其关系,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
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
明确注明该监事不投票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三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介绍情况、提供资料,
供监事会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4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议程;
    (六) 监事发言要点;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如有必要,公司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必要时,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修
正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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