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医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1月)2024-01-18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
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
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
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
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
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1-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沟通。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
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
认。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
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
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
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
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
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
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
-2-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
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
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
条件。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
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