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医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 年1月)2024-01-18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4 年 1 月制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
关者的权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四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
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专门会议。
第六条 会议应于召开前 3 日以电话、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
寄或其他方式向全体独立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
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1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
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通知期限。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
议提案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
同意后按期召开。
第七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九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
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
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
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条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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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意见的依据;
(四)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
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
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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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
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