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廖文义2024-03-06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廖文义,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2023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
原则,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勤
勉尽责,切实地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23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本人廖文义,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南财经大
学金融专业。曾在湖南大学和广东金融学院担任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科研处处长、
副校长,在《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当代金融家》、《经济学家》、《南
方金融》等杂志发表金融与投资专业论文 80 多篇,主编《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等多五部著作;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办公室主任、
人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人行东莞分行副行长、人行阳江分行行长、外管
分局局长、中国银监会阳江分局筹备组组长,广东银监局处长、广西银监局副局长、
广东南粤银行副行长等职务。现任桂林银行独立董事,广东恒健控股董事,大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农商银行独立董事,具有较高的金融理论修养和丰
富的金融实践经验。在 2020 年 3 月 13 日—2023 年 6 月 21 日期间,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任,本人已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023 年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2023 年度履职概述
1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大会。在任期内,本人亲自出
席 3 次董事会和 3 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
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
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
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人认为 2023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着审慎的
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
情形。
本人任 本人任
本年度 本人任职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本年度
职期间 职期间
召开董 期间召开 召开股
是否连续两 召开股 出席股
事会次 董事会次 亲自 委托 缺 东大会
次未亲自出 东大会 东大会
数 数 出席 出席 席 次数
席会议 次数 次数
7 3 3 0 0 否 4 3 3
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在 2023 年度认真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
责,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工作
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主持了日常会议,对公司董事的初选
2
人员进行资格审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维护公司及
股东权益,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在工
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出席了日常会议,对公司的薪酬与
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汇报并进行考核,切
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 战略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在工作中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出席了日常会议,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项目进行了调研和审核,对公司研发方向、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
建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
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
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 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以
及其他情形,定期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就公司经
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
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
献策。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 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
3
完善及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公司董事会审
议的事项均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资料,
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2. 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醒和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等重大事项,并认真审议后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 2023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
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
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
认为其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联交易事项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结合未来发展的需要,对 2023
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表决
4
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类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所需。本人对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该等日常关
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的必要性、定价
的公允性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除该事项外,
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利润分配事项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鉴于公司截至 2022 年度
末合并报表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
计业务以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五)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
5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
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
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综上,在任职期间,本人认为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 2023 年度度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
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特此报告,请审议。
述职人:廖文义
202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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