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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4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晏维律师、胡建雄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 2023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2023 年年度
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的专项说明》、《2023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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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资料;
    6、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2、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内蒙古包头市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 46 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爱国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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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199,273,4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570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8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
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6,062,1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1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
股份 12,907,22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17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845,0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153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6 人,代表股份 6,062,15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212%。
    4、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
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部分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列席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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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2 项议案,其中第 10 项、第 11 项和第 12 项为累
积投票议案,各议案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8,673,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9%;
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307,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5.3514%;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8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8,673,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9%;
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307,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5.3514%;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8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8,673,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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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307,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5.3514%;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8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8,564,9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45%;
反对 70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5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198,7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4.5108%;反对 70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89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98,673,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9%;
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307,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5.3514%;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8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
明》;
    表决结果:同意 198,673,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9%;
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307,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5.3514%;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8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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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7、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8,673,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9%;
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307,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5.3514%;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8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8,673,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9%;
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307,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5.3514%;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8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8,673,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9%;
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307,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5.3514%;反对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8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包含以下子议案:
    10.01《选举王爱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王爱国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197,816,755 股,当选公司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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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王爱国获得的赞成票
数为 11,450,569 股。
    10.02《选举刘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刘芳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197,816,755 股,当选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刘芳获得的赞成票数
为 11,450,569 股。
    10.03《选举王富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王富荣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197,816,759 股,当选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王富荣获得的赞成票
数为 11,450,573 股。
    10.04《选举刘燕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刘燕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197,816,755 股,当选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刘燕获得的赞成票数
为 11,450,569 股。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包含以下子议案:
    11.01 《选举任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任斌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197,816,755 股,当选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任斌获得的赞成票数
为 11,450,569 股。
    11.02《选举额尔敦陶克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额尔敦陶克涛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197,816,755 股,当选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额尔敦陶克涛获得的
赞成票数为 11,450,56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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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3《选举王京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王京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197,816,758 股,当选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王京获得的赞成票数
为 11,450,572 股。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该议案包含以下子议案:
    12.01 《选举孙红喜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孙红喜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197,816,755 股,当选公司第九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孙红喜获得的赞成票
数为 11,450,569 股。
    12.02《选举王珺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王珺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197,816,757 股,当选公司第九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王珺获得的赞成票数
为 11,450,571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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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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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张晏维




                                   经办律师:胡建雄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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