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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27  

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24-061
债券代码:123214            债券简称:东宝转债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 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年9月 27日(星期
五)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 46
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爱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以公告
形式发出。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192,520,45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2.4323%(其中,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125,711,022 股现场回避
表决,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
96,574,084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401%。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66,809,432 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29,764,652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
42,610,17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68%。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2,845,518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 29,764,652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14%。
    8、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的孙军律师和胡建雄律师现场
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青岛益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
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692,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14%;
反对 1,684,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8%;弃权
1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728,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835%;反对 1,684,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9544%;弃权 1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孙军律师、胡建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