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14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0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下午 14:
00 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瑞丰光电大厦 1 栋 16F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3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4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51,472,1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11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0,195,30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1.92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981,8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143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 人,代表
股份 981,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3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981,8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 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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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4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225,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02%;反对 95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8%;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关联
股东陈永刚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3.0251%;反对 95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49%;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225,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02%;反对 95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8%;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关联
股东陈永刚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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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3.0251%;反对 95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49%;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225,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02%;反对 95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8%;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关联
股东陈永刚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3.0251%;反对 95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49%;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靖茹、沈静燕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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