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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8-01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4-054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瑞丰光电大厦 1 栋 16F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8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6 人,代表股份
154,241,5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7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52,085,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16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 人,代表股份 2,156,22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1 人,代
表股份 2,156,2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1 人,代表股份 2,156,22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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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
     2、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692,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42%;反对 3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5%;弃权 2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7,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481%;反对 3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79%;弃权 2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54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829,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27%;反对 34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 7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3,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786%;反对 34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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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15%;弃权 7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99%。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815,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39%;反对 33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1%;弃权 8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30,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525%;反对 33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451%;弃权 8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24%。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848,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51%;反对 33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1%;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63,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690%;反对 33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452%;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58%。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833,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54%;反对 34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4%;弃权 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48,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734%;反对 34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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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770%;弃权 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96%。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806,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82%;反对 33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1%;弃权 9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1,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397%;反对 33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452%;弃权 9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沈静燕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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