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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莱特: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26  

                                       宝莱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 年 1 月修订)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1/2 以上且其中 1 名独立董事须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为独立董事,
         且须具备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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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和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督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六)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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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
         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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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
         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就可
         采取的步骤作出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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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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