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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莱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1月修订)2024-01-26  

                                                      宝莱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 年 1 月)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
         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关联人(定义见下文第三条)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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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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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有关关联交易
                 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垄断公司的采购和销
                 售业务渠道、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三)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且,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
                 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四)    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在股东大会就该项
                 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
                 董事,在董事会就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
                 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或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从而决定
                 是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就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八条   任何关联人在发生或知悉其将与本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报告,并应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长,或由董事会秘书
         转交公司董事长。报告中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   关联关系的事实、性质和程度或关联交易协议草案;
         (二)   表明将就该关联交易回避参加任何讨论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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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协议的商业决定。


                                 第四章   回避制度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
         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考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考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
                  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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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总金额在 30 万
         元人民币以上(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本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
         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含 0.5%)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四条 本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总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或者
         本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总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决定。但公司为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公司预计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达成的某项关联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
         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本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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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公司将在
                  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
                  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
                  满需要续签的,本公司将把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
                  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本公司将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
                  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
                  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将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
                  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进行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应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
         披露。


第十九条 本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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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具
         体要求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公司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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