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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初灵信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11-29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

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

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

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

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

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家及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

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

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

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

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经中标,有效期限最长为 5 年。在中

标有效期内,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招标,每年度

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续聘。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

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

录并保存。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

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

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

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

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

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

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

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

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间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时,为其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

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

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

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

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

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

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

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

    除上述规定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详细

了解相关原因,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

调查,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

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

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

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

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

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
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

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