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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初灵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11-29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

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

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三条 适用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

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

酬按第九条执行。

    2.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

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3.除上述两项情形之外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对独立董事每年发放津贴 6 万元(含税),具体金额公司可

以根据股东会授权,结合公司所处行业或地区独董津贴的实际情况等

进行确定或相应调整。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

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按其工作岗

位领取薪酬。

    (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按其工作岗

位领取薪酬。

    (三)不在公司担任具体工作职务的监事,公司不另行发放薪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年度奖金组成。
    1、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

任职资格能力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2、绩效薪酬以公司周期目标、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

核基础;

    3、年度奖金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

情况为考核基础;

    4、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

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

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

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

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

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