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1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选择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
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
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时,可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
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等方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