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 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 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 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 2024 年 10 月 24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 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7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5,613,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625%。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65,731,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291%。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9,882,49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34%。 3. 其他人员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还有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前述会议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 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黄昌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14,171,751 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16,674 票。 1.02《选举廖生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13,800,923 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45,846 票。 1.03《选举余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13,800,910 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45,833 票。 1.04《选举姚新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13,800,908 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45,831 票。 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5《选举桂宏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13,800,909 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45,832 票。 1.06《选举易劭月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13,801,406 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46,329 票。 2.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选举黄文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13,840,151 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5,074 票。 2.02 《选举王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13,802,276 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47,199 票。 2.03 《选举李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13,799,945 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44,868 票。 3.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 《选举吴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13,839,670 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4,593 票。 3.02 《选举李可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13,799,900 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44,823 票。 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征 赖佳雯 彭泽宇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