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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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
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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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
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7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8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1,561,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300%。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37,123,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086%。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438,1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14%。
3.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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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持续督
导相关人员、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前述会议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188,169,81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2296%;反对 3,244,0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935%;弃权 14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22,41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104%;反对 3,244,0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950%;弃权 147,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945%。
2.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相关业务方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190,106,37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405%;反对 1,331,42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950%;弃权 1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758,97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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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871%;反对 1,331,42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094%;弃权 123,5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035%。
3.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与赣州发展金信诺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144,034,36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037%;反对 1,176,32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094%;弃权 12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11,27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413%;反对 1,176,32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211%;弃权 126,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376%。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赣州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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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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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征 赖佳雯
彭泽宇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