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2024-12-30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4-108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
和2023年12月21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为保证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供应链金融机构、综合性
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它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等)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
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
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或其他日常经营需要(包括
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融资租赁、保理、保证、代付等业务)的顺
利完成,预计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人民币215,000万元担保额度。其中,公
司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170,000万元,公司
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45,000万元,担保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二、担保概述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金信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莞金信诺”)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10,000万元。
为支持东莞金信诺的业务发展,公司为上述子公司的前述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方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10,000万元,担保保证期间为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最
已审议通过 截至目前 可用担保 是否关联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近一期资产
的担保额度 担保余额 额度 担保
负债率
深圳金信诺
高新技术股 东莞金信诺 85.33% 40,000.00 7,279.87 32,720.13 否
份有限公司
(一)被担保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东莞金信诺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桂宏兵
注册资本 12,748.8 万元人民币
地址 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美景西路 65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07841671U
成立时间 1998-05-25
营业期限 1998-05-25 至无固定期限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电线、电缆、电子、光纤连接器相关零组
件、胶料;研发、生产、销售:光器件、光模块、光组件、光通信设
经营范围
备;货物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道路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关系 公司持有东莞金信诺电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否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截止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33,325,570.90 560,379,923.40
负债总额 454,624,303.50 478,151,121.79
净资产 78,701,267.40 82,228,801.61
项目 2023 年度(经审计)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12,731,574.10 318,830,840.26
利润总额 -8,629,516.80 2,735,895.51
净利润 -6,266,399.18 3,502,831.61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2、保证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东莞金信诺电子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担保范围:
(1)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
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
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或行使《最
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
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担保金额: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整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最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235,490万元人民币,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113.46%;公
司及子公司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235,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113.23%,对外担保额度为4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0.24%。公司实际担保总
额为不超过49,346.06万元人民币(其中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
为48,856.0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23.7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
额情形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