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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科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7-12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 层
36th/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No.5 East Third Ring Middle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86 10 85879199 F:+86 10 85879198 W:www.anl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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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证字 2024 第 0612 号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侯旭律师、夏勇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
料、以及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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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投票程序、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88 号会展国际 13A 层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占强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
络投票方式)共计 5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8,245,09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280%(百分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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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所持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258,797,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453%;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最终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
决的股东共 46 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9,448,0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1827%。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同 意 276,924,1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5253%;反对 1,31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19% ; 弃 权 7,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02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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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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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清 友


                                    经办律师:
                                                    侯     旭




                                                    夏     勇


                                                 2024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