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4-07-12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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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th/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No.5 East Third Ring Middle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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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安理证字 2024 第 0611 号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
说明书》”)、《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下称“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资料,
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公司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
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前述保证和
承诺,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并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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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同意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2024 年 6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隆华
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
知》。
(二)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洛阳市洛龙
区开元大道 288 号会展国际 13A 层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占
强先生主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隆华
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
知》中公告的相关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相
关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法律、相关行政法规、
《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公
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及持有人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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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本期债券 5,010 张,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面值总额为 501,000
元,占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总额的 0.0628%。
除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以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相关行政
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
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进行了计票、监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
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5,010 张,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面值总额为 501,000
元,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0.00%;反对票 0 张,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面值总额为 0 元,占
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0.00%;弃权
票 0 张,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面值总额为 0 元,占出席会议并有
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相关行政
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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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清 友
经办律师:
侯 旭
夏 勇
2024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