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 层 36th/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No.5 East Third Ring Middle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86 10 85879199 F:+86 10 85879198 W:www.anlilaw.com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证字 2024 第 0909 号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侯旭律师、夏勇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 料、以及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2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投票程序、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88 号会展国际 13A 层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占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 络投票方式)共计 17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9,528,67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720%(百分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下同)。 3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所持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260,026,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832%;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最终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 决的股东共 162 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9,502,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888%。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 2024 年 9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非独立董事李占强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271,604,6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7.16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00,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61.9488%。 1.02 非独立董事刘玉峰先生 4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71,618,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7.17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14,0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62.0133%。 1.03 非独立董事李江文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271,603,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7.16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9,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61.9417%。 1.04 非独立董事李明强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271,603,1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7.16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9,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61.9417%。 1.05 非独立董事李波波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271,594,1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7.16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90,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61.8985%。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独立董事胡春明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271,593,6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7.1613%。 5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89,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61.8961%。 2.02 独立董事董治国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271,617,7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7.16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13,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62.0118%。 2.03 独立董事孙峙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271,593,3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7.16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89,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61.8947%。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股东代表监事兰春铭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271,607,2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7.16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03,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61.9614%。 3.02 股东代表监事赵自俭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271,593,7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7.16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89,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61.8965%。 4.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隆华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6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68,077,0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5.9454%;反对 11,302,2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0451% ; 弃 权 2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0.00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37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45.2763%;反对 11,302,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股份的 54.5947%;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2849%。 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对本提案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 效。 (以下无正文) 7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清 友 经办律师: 侯 旭 夏 勇 202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