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2024-05-24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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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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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华宇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考核,并对其薪酬提
出建议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短
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坚持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兼
顾公司现在及未来发展、内外部公平,激励与约束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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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岗位价值为基础,
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
相关工作细则。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由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提供公司及受评人员的有关情
况与资料,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准备工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
关决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公司其他董事可提议召开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并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对委员会成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
报酬时,该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书
面传签等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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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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