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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宇软件: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8月)2024-08-23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独立 董事、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任期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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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问
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参
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五)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
议;
   (七)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
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起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
以解释和澄清,并通告公司上市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监会;
   (八)处理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有
关事宜;
   (九)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
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
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建立公司和股东
沟通的有效渠道,包括设置专人或专门的机构,负责与股东进行充分、必要的联
系,并及时将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
   (十)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 资料、
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办
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遵守公
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十一)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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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十二)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三)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
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当其
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
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
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须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情况,可以对董事会秘书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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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奖惩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指定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
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
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
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
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