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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能健康: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一致行动人委托部分表决权的提示性公告2024-03-21  

证券代码:300272              证券简称:开能健康           公告编号:2024-024

债券代码:123206                债券简称:开能转债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一致行动人委托部分表决权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建国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2,888.68 万股股份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项下的所有权处分事项除外的全部股东权利无偿且不可
 撤销地永久全权委托予瞿亚明先生。

     2、本次委托协议签署后,瞿建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不变,仍为 194,638,20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3.72%,其中,有表决权股份为 111,419,809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19.30%(占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股份总额的 19.72%),瞿亚明先生未持有公司
 股份,但拥有公司 2,888.68 万股股份项下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占剔除回
 购股份数量后股份总额的 5.11%)。

     3、本次协议的签署和执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瞿建国先生与其子瞿亚明先生属于天然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
 签署与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瞿亚明及其配偶韦嘉女士为瞿建国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表决权委托协
 议》签署前后瞿建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一、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1
               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建国先生与 QU RAYMOND
           MING(中文名:瞿亚明,以下称“瞿亚明”)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瞿亚
           明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建国先生之子,于 2005 年 2 月加入公司,从基层
           制造岗位历练,先后担任公司制造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监等职务,2020 年 5 月担任
           公司副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公司秉承
           “双能驱动”发展战略,并激励瞿亚明先生积极性和责任心,引领公司持续健康稳
           健发展,有效保障公司控制决策的稳定和有效性,瞿建 国先生将其 持 有 的 公 司
           2,888.68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项下的所有权处分事项除外的全部股东
           权利无偿且不可撤销地永久全权委托予瞿亚明先生。因此,自 2024 年 3 月 20 日起,
           瞿亚明先生拥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比例增加至 5%(占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股份总
           额的 5.11%)。

               二、受托方基本情况介绍
               1、QU RAYMOND MING(中文名:瞿亚明),男,加拿大籍
               2、护照号码:AC7*****,已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
               3、住址:上海浦东新区川大路 518 号

              三、本次表决权委托前后股份及表决权变化情况

               本次委托协议签署后,瞿建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不变,仍为 194,638,209 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 33.72%,其中,有表决权股份为 111,419,80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 19.30%(占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股份总额的 19.72%);瞿亚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
           份,但拥有公司 2,888.68 万股股份项下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占剔除回购
           股份数量后股份总额的 5.11%)。具体如下:

                           表决权委托前                   本次表决权委托                      表决权委托后
持有人名                           持有表决                                                           持有表决
    称      持股数量     股份比                 表决权   股份数量     股份    持股数量      股份比                 表决权
                                   权股份数                                                           权股份数
            (股)         例                     比例     (股)     比例    (股)          例                     比例
                                   量(股)                                                           量(股)
瞿建国
                                                             -           -
(委托     194,638,209   33.72%   140,306,609   24.31%                        194,638,209   33.72%   111,419,809   19.30%
                                                         28,886,800   5.00%
  方)
韦嘉(一
致行动      6,150,194    1.07%     6,150,194    1.07%        -          -      6,150,194    1.07%     6,150,194    1.070%
  人)
瞿亚明
(受托          -          -           -          -      28,886,800   5.00%        -          -      28,886,800    5.00%
  方)
  合计     200,788,403   34.79%   146,456,803   25.37%       -          -     200,788,403   34.79%   146,456,803   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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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合计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瞿建国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瞿亚明先生为公
司现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双方为父子关系,属于天然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
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瞿建国

    乙方(受托方):QU RAYMOND MING(瞿亚明)

    双方就有关表决权委托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无偿且
不可撤销地永久将其持有的目标股份项下的所有权处分事项除外的全部股东权利全
权委托予乙方,并将目标股份对应的分红交付至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上述委
托并依据乙方独立意愿行使目标股份项下的股东权利。

    2、在委托期限内,乙方可根据其独立意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届时
有效的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召开和出席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以及对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
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但涉及股份转让、
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甲方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以下简称“股东
权利”)。

    3、对目标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甲方无需就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
委托书。若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甲方有义务出具相关文件以配合乙方根据本协议行
使股东权利。

    4、目标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的获
配股份的股东权利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对应的分红亦交付至乙方。

    5、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委托关系终止及/或解除之日止。

    6、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对乙方的委托或另
行向任何第三方委托目标股份的股东权利;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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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

    7、委托期限内,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方式变更、终止或解除本
协议项下的委托。

    8、若目标股份已经合法出售或处置完毕时,本次委托终止。

    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说明

    本次协议的签署和执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瞿建国先生与其子瞿亚明先生属于天然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
署与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瞿亚明及其配偶韦嘉女士
为瞿建国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前后瞿建国及其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六、备查文件

    1、《瞿建国与瞿亚明关于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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