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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2024-03-20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

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

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五)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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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础管理制度;

   (六)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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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

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

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

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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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五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

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除第十五条所述三种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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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

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

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

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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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

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在修订后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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