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10-29
证券代码:300284 证券简称:苏交科 公告编号:2024-049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
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星
期六)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
事 3 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
司 2024 年第三季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同日披露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
意公司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提名以下人员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简历见附件):
1、选举胡成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2、选举钟小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将以累积投票方式对被提名
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将
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刘辉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
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在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公司拟继续使用不超过 12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可以提高资金
的运作效率和收益,降低资金闲置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此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同日披露的《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
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胡成春先生:197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中国
注册会计师、美国管理会计师(CMA)、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PCMA)中级。2001
年加入本公司,历任财务部核算会计、外派子公司财务经理、会计核算经理、高级
会计经理、财务中心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财务中心财务总监、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成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胡成春先生与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
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2、钟小萍女士:197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经济学/理学双学士学位,
会计师,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1993年加入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历任财务
部助理会计师、会计、财务部专业经理、财务部高级专业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
审计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本公司监事,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
理总监、职工监事,兼任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州珠实地
产有限公司监事、广州珠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增绿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钟小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钟小萍女士在公司控股股东
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职;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