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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利信: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6-29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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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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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
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
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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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审计委
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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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可记录的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其负责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
措施。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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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