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朗玛信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2024-02-20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二月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
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董事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
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解除,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的重大投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
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
确、完整。
    (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
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存在异议的,应及
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委员主持,召集人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
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召开方式;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
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
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
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家庭成员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
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
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
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
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
以参加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
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
表决。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
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
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该等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
议。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