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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纳千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2024-02-01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
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公司董
事会聘请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及以上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
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
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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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补足新的委员人数。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
规定最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召开会议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快递、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短
信以及即时通讯工具等会议通知方式。
    第十五条 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或借助所有委员会委员能进
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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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
换。
       第十八条 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对委员会成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
报酬时,该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用现场举手表决、投票
表决、签字表决、电子邮件表决、通讯表决等。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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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低于”、“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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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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