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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纳千成: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月)2024-02-01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
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内部机构、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与公司财务部门
保持相互独立,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
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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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并督
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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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为保障审计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赋予审计部
以下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
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记录
及公告等);
    8、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
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审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
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
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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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
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
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
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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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风
险投资等事项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
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
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公司不得
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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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七)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八)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 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
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
       第二十九条 对被审计部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造成
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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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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