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纳千成: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2024-02-01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及以上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
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
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时,董事会应尽快补足新的委员人数。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最低人数
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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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董
事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召开会议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快递、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短信以及
即时通讯工具等会议通知方式。
第十四条 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或借助所有委员会委员能进
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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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用现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签
字表决、电子邮件表决、通讯表决等。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低于”、“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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