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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亚德:(公告4)中伦关于利亚德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40912 Vsent(1)2024-09-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

              限制性股票作废及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利

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亚德”)的委托,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以及授予价格

调整(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

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

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

合法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有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归属、本次作

废及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的审计、

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性报告(如有)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如有)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

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2. 本所律师按照相关要求对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归

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等事项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等事项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等事项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授

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

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



                                    -3-
                                                                法律意见书




       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作废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 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就上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议案》,同意向 1 名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归属共计 40 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3、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此外就本次归属事宜,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等事项均已取得了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 归属期



                                   -4-
                                                                         法律意见书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第三条的相关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第三个归属期为 2024 年 7 月 17 日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

      (二)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

议、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

师报字[2024]第 ZB10028 号《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员工持股

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考核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

“《专项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序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归属条件成
 号                            规定的归属条件                           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左述情形,
 1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满足归属条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件。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
                                                                          法律意见书



序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归属条件成
号                            规定的归属条件                              就情况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发生左述情
2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形,满足归
     的;
                                                                       属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其中 1 名激
     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励对象均符
3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
                                                                       合归属任职
     任职期限。
                                                                       期限要求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三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 2023 年度: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6%;或
                                                                       根据立信会
     2023 年 Micro LED 营业收入不低于 4 亿元;或 2023 年加权净资产收
                                                                       计师事务所
     益率不低于 7.08%。
                                                                       (特殊普通
     注:
                                                                       合伙)出具的
     1、以上 2021 年、2022 年“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
                                                                       《专项审核
     营业收入,以扣除利亚德美国及其子公司(含 PLANAR SYSTEMS,
                                                                       报告》,公司
     INC.及 NATURAL POINT, INC.)、欧洲利亚德及其子公司的业绩影
4                                                                      2023 年 实 现
     响后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2023 年“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
                                                                       前 述 Micro
     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LED 营 业 收
     2、以上 2021 年、2022 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中的净利润指经审计
                                                                       入 43,177.67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且扣除利亚
                                                                       万元,公司层
     德美国及其子公司(含 PLANAR SYSTEMS, INC. 及 NATURAL
                                                                       面业绩考核
     POINT, INC.)、欧洲利亚德及其子公司的业绩影响后的净利润作为
                                                                       达成。
     计算依据;2023 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中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及商誉减值后的净
     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6-
                                                                        法律意见书



 序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归属条件成
 号                          规定的归属条件                             就情况
      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其中 1 名激
      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层
                                                                     励对象个人
      面归属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考核完
                                                                     成率均高于
 5          个人绩效考核完成(S)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100%,本期
                    S<70%                         0
                                                                     个人层面归
                 70%≤S≤100%              S(即等比例归属)
                                                                     属比例为
                                                                     1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因此,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第

三个归属期为 2024 年 7 月 17 日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

      (三) 归属情况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公告文

件,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1 年 7 月 16 日

      2、归属数量:40 万股

      3、归属人数:1 人

      4、授予价格:3.26 元/股(调整后)

      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实施时公司总股

本剔除已回购股 15,518,938 股后的 2,527,382,5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 0.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 3.40 元/股调整为 3.35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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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实施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实施时公司总股本

剔除已回购股 1,408,270 股后的 2,527,987,74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4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计划的授予

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 3.40 元/股调整为 3.31 元/股。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实施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实施时公司总股

本剔除已回购股 1,407,380 股后的 2,527,988,63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 0.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 3.31 元/股调整为 3.26 元/股。

    5、归属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归属批次:第三个归属期

    7、归属数量及对象:

                              本次归属前已获授   本次可归属限   本次归属数量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占已获授限制
                                  (万股)         (万股)      性股票比例

  姜毅       核心业务人员           100              40             40%

            合计                    100              40             4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进入第三个归属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

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二条的相关规

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

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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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

议、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因 1 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失效,作废数量为 40 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

    四、关于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 调整原因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此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如下:

    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

股本(剔除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 元

(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

年度。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实施完毕,以实施时公司

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408,270 股后的 2,527,987,74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

    (二) 调整方法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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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此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方法及结果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授予价格 P=P0-V=3.31 元/股-0.05 元/股=3.26 元/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属于授

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此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原

因、方法及结果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等事项均已取得了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进入第三个归属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本次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此次作废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此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调整的原因、方法及结果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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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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