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 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 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8 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 C 区 25 号 楼六楼会议室 1 4、会议召集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缪福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 691,229,485 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5 人, 代表股份 187,398,77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7.11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84,632,229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26.71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9 人,代表股份 2,766,54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0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0 人,代表股份 3,962,741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57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96,192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0.173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9 人,代表股份 2,766,549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40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 议案: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279,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2%;反对 74,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弃权 4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43,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28%;反对 74,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791%;弃权 4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81%。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7,271,21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19%;反对 74,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弃权 5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5,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09%;反对 74,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791%;弃权 5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00%。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1.0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3 同 意 187,221,36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53%;反对 94,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6%;弃权 8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5,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30%;反对 94,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926%;弃权 8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44%。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1.0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 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7,243,96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174%;反对 94,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6%;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7,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33%;反对 94,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926%;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41%。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4 同 意 186,805,11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832%;反对 116,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弃权 47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69,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189%;反对 116,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9465%;弃权 47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46%。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6,879,21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228%;反对 75,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弃权 44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43,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888%;反对 75,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9094%;弃权 44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18%。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1.07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6,843,41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 99.7036%;反对 75,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弃权 47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7,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854%;反对 75,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9094%;弃权 47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053%。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