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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趣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掌趣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不包含网络投票股
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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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公告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4 年 5 月 16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刘
惠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35
名,代表股份 244,293,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31%。其中,中
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8,349,20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09%。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股份 235,062,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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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8.5667%。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平台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7 名,代
表股份 9,231,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4%。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 2023 年度报告摘要》

    2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提高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暨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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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3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的议案》

    15 《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已回
避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 2023 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243,659,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404%;反
对 6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96%;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43,659,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404%;反
对 6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96%;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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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43,644,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343%;反
对 64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657%;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43,659,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404%;反
对 6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96%;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   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43,644,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343%;反
对 64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657%;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67,693,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399%;反
对 6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601%;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暨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 243,644,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343%;反
对 64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657%;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43,659,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404%;反
对 6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96%;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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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35,875,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5539%;反
对 8,418,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461%;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35,875,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5539%;反
对 8,418,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461%;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235,875,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5539%;反
对 8,418,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461%;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 235,875,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5539%;反
对 8,418,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461%;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同意 67,674,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127%;反
对 6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873%;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4 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的议案》

    同意 243,783,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913%;反
对 5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87%;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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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43,644,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343%;反
对 64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657%;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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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田雅雄




                                                           刘亚楠


                                                     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