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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珈伟新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5  

证券代码:300317             证券简称:珈伟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9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根据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丁孔
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李雳先生及其一致
行动人奇盛控股有限公司和丁蓓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腾名有限公司与阜阳泉赋
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泉赋”)于2022年1月17日签署的《纾

困投资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2022年4月25日签署的《纾困投资协议之补
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
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
给阜阳泉赋行使。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33 层
A 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砚君
证券代码:300317             证券简称:珈伟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9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8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9,410,2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2017%。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4,315,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58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43 名,代表

股份 5,094,5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6137%。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 理人共
计 44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22,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0%。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127,6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共 443 名,代表股份 5,094,5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6137%。
     (3)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

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635,0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37%;反对 538,1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376%;弃权 23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446,906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49%;反对 538,129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3048%;弃权 237,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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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雨和邓舒怡律师见证 会议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