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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捷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4-02-0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二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5-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 4


    第二节 正文........................................................................................................ 6


           一、《问询函》问题 1................................................................................. 6


           二、《问询函》问题 2............................................................................... 12


           三、《问询函》问题 3............................................................................... 25


           四、《问询函》问题 6...............................................................................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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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托担任麦捷科技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提供专项法律
服务。本所律师对麦捷科技和本次交易中的标的公司、交易对方等 相 关方就本
次交易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查验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
资金的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

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出具了审核函〔2024〕第
030002 号《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问
询函》中需要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回复,并据此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

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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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出现的简称均与《法律意见书》中的

释义内容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
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

结论的适当资格。


    3、本所律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
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前,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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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
门、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

法律意见。


    4、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麦捷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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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问询函》问题 1

    申请文件显示:(1)交易对方惠州市安可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安可远投资)于 2017 年受让袁成、王成持有的标的公司惠州市安可
远磁性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可远)12%股权;(2)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
成都金之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川)67.5%的股权,本次交易拟收购金

之川 20%股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金之川 87.5%的股权。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安可远投资的对外投资情况,披露其是否
专为本次交易设立,如是,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合
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2)结合本次交易背景、收购必要性、交易完成后对
金之川的持股情况等,披露本次交易未全部收购金之川剩余少数股权的原因及后

续收购计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安可远投资的对外投资情况,披露其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如

是,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


    安可远投资的基本情况及出资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惠州市安可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
               博罗县泰美镇良田村委会石颈小组板桥地段
    场所
  办公地址     博罗县泰美镇良田村委会石颈小组板桥地段
 执行事务合
               张国庭
     伙人
   出资额      240万元
 统一社会信
               91441322MA4WC7FG4C
   用代码
  成立日期     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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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股标的公
              2017-05-04
   司时间
              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存在其
              否
 他对外投资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国庭          普通合伙人    124.4240          51.8433

               2     李衡            有限合伙人    40.0000           16.6667

               3     谢爱辉          有限合伙人    17.6000            7.3333

               4     袁成            有限合伙人    17.6000            7.3333

  出资结构     5     沈涛            有限合伙人    15.5760            6.4900

               6     王理军          有限合伙人     8.8000            3.6667

               7     彭顺华          有限合伙人     8.0000            3.3333

               8     谢国富          有限合伙人     4.0000            1.6667

               9     朱万友          有限合伙人     4.0000            1.6667

                              合计                 240.0000          100.0000


    根据安可远投资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1)安可远投资成立于 2017
年 3 月,并于同年 5 月成为安可远的股东,取得标的资产的时间远早于本次交
易,不属于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主体;(2)安可远投资是以持有标的公司股

权为目的设立,除持有标的资产以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形。


    安可远投资并非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企业,但鉴于其专为投资安可远而设
立,无其他对外投资,基于审慎性考虑,对安可远投资的全体合伙人进行穿透锁
定。安可远投资全体合伙人张国庭、李衡、谢爱辉、袁成、沈涛、王理军、彭顺
华、谢国富、朱万友自愿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自间接取得麦捷科技股份之
日((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之日为准,下同)起,对用于认购麦捷
科技新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算
,下同)达到或超过12个月的,则本人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麦捷
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安可远投资的
财产份额或从安可远投资退出/退伙;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
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享有其通过本人间接享有的与上市公司 股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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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益;对用于认购麦捷科技新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
个月的,则本人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麦捷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
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安可远投资的财产份额或从安可远投
资退出/退伙;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
或全部享有其通过本人间接享有的与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权益;2、本人由于麦
捷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麦捷科技股份亦应遵守前述有关锁定期的
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交易所的审核意见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的锁定期长于上述约定的锁定期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上述锁定期。”
    相关回复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之“六、本次交易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之“(八)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及(“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安可远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之(“(七
)安可远投资”进行补充披露。


    (二)结合本次交易背景、收购必要性、交易完成后对金之川的持股情况等,
披露本次交易未全部收购金之川剩余少数股权的原因及后续收购计划。


    1、本次交易的背景


    2017 年 9 月,麦捷科技以现金方式收购金之川 67.5%的股权。收购前,李红
雨持有金之川 55%股权,成都金蔓持有金之川 25%股权,王秋勇持有金之川 20%
股权。为取得金之川的控制权,同时为了保持金之川经营管理层的稳定,麦捷科
技与李红雨、成都金蔓达成一致,由麦捷科技收购李红雨持有金之川 55%的股权、
收购成都金蔓持有金之川 12.5%的股权,该次收购完成后,麦捷科技持有金之川

67.5%的股权。


    2023 年,麦捷科技出于整合业务体系、提升协同效应、提高盈利能力等因素
的考虑,计划进一步增强对金之川的控制,因此与少数股东进行协商,拟收购剩

余股权,实施本次交易。


    2、收购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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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之川是上市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金之川营业
收入分别为 42,067.54 万元和 54,729.73 万元,2022 年同比增长 30.10%;净利
润分别为 3,882.20 万元和 5,560.04 万元,2022 年同比增长 43.22%。本次收购
的少数股东的股权比例为 20.00%,归属于该少数股东的损益分别为 776.46 万元
和 1,112.04 万元。金之川拥有良好的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对金之川的权益
分配比例,使上市公司股东更好地分享金之川实现的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上市
公司的利润水平,为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提升提供保证,且本次收购对价合理,

充分保障了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金之川的主要产品为电子变压器,广泛应用于通信基站、光通信设备、移动
通讯终端、高性能低功耗多核高端服务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光伏逆变器、新能
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兴领域。金之川客户资源及供应链资源与上市公司形成高度
协同与资源互补,同时双方在客户开拓、工艺优化等方面发挥了较高的协同效应,
能够为通信基站、新能源汽车等客户提供全套的产品和一站式服务。本次股权收
购将有利于上市公司对该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技术团队、销售团队的进一步
整合,不断提高业务协同和完善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发展战略实施效

率与综合竞争力。


    此外,金之川凭借优秀的产品品质和交付表现,已与行业龙头制造商形成了
较为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成为龙头企业在信息通讯、光伏、储能、服务器等领
域电感、变压器的核心供应商。目前,金之川正加快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战略布
局,本次股权收购将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推动金之川的战略转型,加大研发和
供应链协同,从而扩大在新能源汽车市场体系中的供应份额,夯实公司向新能源
汽车领域转型升级的战略布局,实现集团战略的跨越式发展。


    3、交易完成后对金之川的持股情况


    麦捷科技目前已持有金之川 67.50%的股权,金之川是其重要子公司,本次收
购完成后,麦捷科技将持有金之川 87.50%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将
通过对治理结构、管理层、技术团队、销售团队的进一步整合,提高决策效率,

实现业务协同,进一步提升公司发展战略实施效率与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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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本次交易未全部收购金之川剩余少数股权的原因及后续收购计划


    本次收购方案系由交易各方通过商业谈判确定,符合交易各方的需求,未收

购剩余少数股权主要系有关各方未就本次收购涉及的交易条款达成一致。


    2023 年 4 月,成都金蔓进行拆伙,原成都金蔓合伙人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
股。2023 年 5 月,上市公司向金之川其余股东就收购剩余股权进行协商,确认、
收集并统计了上述所有股东关于本次股权收购的初步意向。除王秋勇外,金之川
其余主要股东出于对金之川业绩长期看好的考虑,认为本次交易的预估对价低于
预期,主动放弃参与本次交易。由于上述自然人股东中拟参与本次交易的股东持
股比例较低,上市公司决定不收购上述自然人股东持有的金之川 12.5%的股权。
2023 年 5 月,上市公司出具了《通知》,“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麦捷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周新龙、欧晓红
等 43 人(以下简称‘交易对手方’)持有的成都金之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之川’)合计 12.50%的少数股东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为促成本
次交易,麦捷科技已拟定《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意向协议》(2023 年 5 月 19 日拟定版本,以下简称‘《意向协
议》’)。由于拟交易人数较多,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收集了拟交易对象参与本
次交易的意向根据收购意向的统计结果,拟参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象的持股比例
较低,本次交易无法按照《意向协议》的约定实施,上述交易对手方将无法参与
本次交易。麦捷科技不负有收购上述交易对手方持有金之川股份之义务,上述交

易对手方将继续作为金之川的股东,享有权益并承担义务和责任”。


    金之川上述自然人股东均已确认,上市公司不负有收购其持有金之川股权的
义务,其他自然人股东将继续作为金之川股东,享有权益并承担义务和责任。根
据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金之川剩余股份收购计划的说明》:“上市公司尚未与
金之川其他少数股东就其合计持有金之川 12.5%的股权达成一致意见,后续是否
进行收购,将视本公司需要以及与其他少数股东后续协商结果而定。上市公司将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暂无对金之川其他自然人股东股权的后续
处理计划。
                                  5-1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相关回复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
述”之“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七)金之川剩余股份未全部收回的原

因及后续收购计划”进行补充披露。


    (三)核查程序、意见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安可远及安可远投资的工商底档、出资证明、合伙协议等资料;


    2、获取并查验了安可远投资就对外投资情况出具的说明文件及调查表,并

对公开信息进行了网络检索;


    3、对安可远投资的股权结构进行穿透,获取全体合伙人张国庭、李衡、谢
爱辉、袁成、沈涛、王理军、彭顺华、谢国富、朱万友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

承诺》;


    4、获取并查验了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对金之川其他少数股东的后续收购计

划的说明;


    5、对成都金蔓原 43 位合伙人进行了访谈,同时获取了合伙人关于收购意向

的《声明及确认函》以及上市公司出具关于收购意向的《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安可远投资成立于 2017 年 3 月,并于同年 5 月成为安可远的股东,取得
标的资产的时间早于本次交易,不属于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主体;安可远投资
以持有安可远股权为目的设立,安可远投资的全体合伙人自愿出具《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函》,相关事项均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进行补充

披露。


    2、本次收购金之川的方案系由交易双方通过商业谈判确定,未收购剩余少
数股权主要系交易各方未就本次收购涉及的交易条款达成一致。截至本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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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暂无对金之川其他自然人股东股权的后续收购计划,相

关事项均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进行补充披露。


     二、《问询函》问题 2

    申请文件显示:(1)安可远 2016 年 6 月、2016 年 9 月及 2016 年 11 月三
次增资过程中均存在股权实际变动情况与工商变更登记不符的情形;2016 年 11
月第四次增资存在入股价格不同的情形,并在 2023 年 4 月完成股权调整;(2)
安可远自有房屋建筑中部分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包括液氮控制间、气站操作间、
煤气房、危废房、400KVA 电房等,总面积 6,401.32 平方米,占土地使用权面积

的 17.60%。安可远实际控制人张国庭已出具承诺承担损失。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安可远 2016 年的三次增资股权实际变动情
况、工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与实际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2023 年 4 月股权调
整的依据,补充披露目前安可远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是否真实,安可远是否权属
清晰、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代持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纠纷;(2)结合安
可远违章建筑、未取得产证的房屋建筑用途以及占相关生产、储存、环保用途建
筑面积的比例、违章建设和未取得产证的原因,补充披露违章建筑或未取得产证

受到行政处罚或被拆除风险、相关替代措施,以及张国庭承担损失的能力。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安可远 2016 年的三次增资股权实际变动情况、工商登记情况、
工商登记与实际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2023 年 4 月股权调整的依据,补充披露
目前安可远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是否真实,安可远是否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是否存在代持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纠纷。


    1、安可远 2016 年的三次增资股权变动工商登记情况及实际情况


    (1)2016 年三次增资股权变动工商登记情况


    根据安可远提供的工商底档资料,安可远 2016 年 6 月、9 月、11 月三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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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股权            增加的出                                       增资后股东及股权比例
                           增资金额   增资比    增资价
变动   增资方     资额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万元)   例(%)     格        股东
情况            (万元)                                             (万元)     (%)
       王成     46.1700    46.1700    15.3900               王成     163.1700   54.3900

       李君     10.1700    10.1700    3.3900                李君     64.1700    21.3900
2016
年 6   袁成     4.5000      4.5000    1.5000                袁成     13.5000     4.5000
月,                                            1 元/注
                                                册资本
安可   裴文沛   7.0000      7.0000    2.3333               裴文沛    27.0000     9.0000
远第
二次   侯卫东   12.0000    12.0000    4.0000               侯卫东    12.0000     4.0000
增资
       张国庭   20.1600    20.1600    6.7200               张国庭    20.1600     6.7200

       合计     100.0000   100.0000   33.3333   /           合计     300.0000   100.0000

       王成     234.2325   234.2325   31.2310               王成     397.4025   52.9870

       李君     47.5275    47.5275    6.3370                李君     138.6975   18.4930

       侯卫东   18.0000    18.0000    2.4000                袁成     13.5000     1.8000

2016   刘国斌   14.4750    14.4750    1.9300               侯卫东    30.0000     4.0000
年 9
月,   李庐易   14.4750    14.4750    1.9300               刘国斌    14.4750     1.9300
                                                1 元/注
安可
       龚雲鹏   22.5000    22.5000    3.0000    册资本     李庐易    14.4750     1.9300
远第
三次   前海高
增资            97.5000    97.5000    13.0000              龚雲鹏    22.5000     3.0000
         平

       张国庭   1.2900      1.2900    0.1720              前海高平   97.5000    13.0000

                                                           张国庭    21.4500     2.8600
       合计     450.0000   450.0000   60.0000
                                                            合计     750.0000   100.0000

       王成     543.7055   543.7055   27.1853               王成     941.1080   47.0554

2016   李君     192.3225   192.3225   9.6161                李君     331.0200   16.5510
年
11     侯卫东   40.4000    40.4000    2.0200                袁成     17.6000     0.8800
月,                                            1 元/注
       袁成     4.1000      4.1000    0.2050               侯卫东    70.4000     3.5200
安可                                            册资本
远第   张国庭   83.8860    83.8860    4.1943               张国庭    105.3360    5.2668
四次
增资   刘国斌   34.4930    34.4930    1.7247               刘国斌    48.9680     2.4484

       李庐易   19.4930    19.4930    0.9747               李庐易    33.9680     1.6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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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雲鹏   40.3000    40.3000    2.0150         龚雲鹏       62.8000     3.1400

     前海高
              131.3000   131.3000   6.5650        前海高平     228.8000    11.4400
       平

     张中科   20.0000    20.0000    1.0000         张中科       20.0000     1.0000

     张小勇   10.0000    10.0000    0.5000         张小勇       10.0000     0.5000

     张细华   10.0000    10.0000    0.5000         张细华       10.0000     0.5000

     罗小勇   10.0000    10.0000    0.5000         罗小勇       10.0000     0.5000

     谢安华   10.0000    10.0000    0.5000         谢安华       10.0000     0.5000

      黄斌    20.0000    20.0000    1.0000          黄斌        20.0000     1.0000

      周虹    10.0000    10.0000    0.5000          周虹        10.0000     0.5000

     刘凤晖   10.0000    10.0000    0.5000         刘凤晖       10.0000     0.5000

     孙小伟   20.0000    20.0000    1.0000         孙小伟       20.0000     1.0000

     方玲江   30.0000    30.0000    1.5000         方玲江       30.0000     1.5000

      芦飞    10.0000    10.0000    0.5000          芦飞        10.0000     0.5000

      合计    1,250.00   1,250.00   62.50    /      合计       2,000.00     100.00


    (2)2016 年三次增资股权变动实际情况


    根据对安可远历史股东的访谈以及部分股东提供的出资凭证,安可远 2016

年 6 月、9 月、11 月三次增资的实际情况如下:


    1)2016 年 6 月,安可远第二次增资,增资至 300 万元


    本次增资主要系引进外部投资者张国庭(部分由龚雲鹏代持)、侯卫东、刘
国斌、李庐易、前海高平(刘国斌、李庐易、前海高平在 2016 年 6 月的工商登
记中未显名,但已在 2016 年 9 月、11 月股权调整中体现),基于 2016 年年初
安可远的净资产以及当时光伏行业发展处于低谷期的考虑,侯卫东、张国庭、刘
国斌等与时任安可远经营管理层(主要包括王成、王理平等)协商以 5000 万元
估值作为入股定价依据。经访谈张国庭、侯卫东、刘国斌、李庐易等,均表示在
2016 年入股安可远时是通过与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成进行协商,仅确定投资金额、
投资价格以及因此获得的安可远的股权比例即可,不会考虑工商变更登记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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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


       除此之外,张国庭、侯卫东、刘国斌、李庐易等通过股权转让和增资两种方
式获得安可远的股权,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张国庭、侯卫东均支付过增资款至
安可远获取安可远新增注册资本;另一方面,张国庭、龚雲鹏(根据访谈确认,
实际代张国庭持有安可远股份)、侯卫东、前海高平亦通过受让王成、李君的股

份而获取安可远的股份。


       因此,对于张国庭、侯卫东获取安可远股份的支付亦体现为两种方式,一种
为相关款项直接支付给王成、李君,一种为相关款项支付至安可远。同时,由于
张国庭、侯卫东与王成、李君等有较多合作以及其他项目投资,因此相关的款项
由各方协商进行相互抵充,具体为:①张国庭、侯卫东均各支付 225 万元至安可
远;②侯卫东、张国庭剩余股权对应款项分别转让给王成、李君,由于王成、李
君、侯卫东、张国庭、刘国斌、李庐易亦有其他项目合作,如惠州市运泰实业有
限公司是由刘国斌、张国庭、李庐易、王成等共同持股,历史上李君曾持股;李
君曾实际控制的惠州百鑫和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鑫和泰”)也曾被侯
卫东、张国庭、刘国斌、李庐易等看好,各方均协商进行入股,只是未在工商变
更中体现。因此,侯卫东、张国庭等受让王成、李君股权的部分则是通过合作项

目上的价款往来相互抵充以及百鑫和泰股权置换等方式完成支付。


       2016 年 6 月增资导致的股权变动实际情况具体如下:

股权     增资方    出资额                      增资价格
                             增资金额 增 资 比
变动     姓名/名     (万                      ( 元/注        价款支付情况
                             (万元) 例(%)
情况       称        元)                      册资本)
          王成     46.1700   46.1700   15.3900   1.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2016      李君     10.1700   10.1700   3.3900    1.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年 6
月,      袁成     4.5000    4.5000    1.5000    1.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安可                                                      未实际支付,后退出安可
远第                                                      远,其持有的股权转让至李
二次     裴文沛    7.0000    7.0000    2.3333    1.00
                                                          君,相关的支付义务已由李
增资                                                      君履行完毕
         侯卫东    12.0000      /      4.0000     /       实际价款已支付完毕,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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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至安可远的部分已支
                                                        付至安可远,通过受让王
         张国庭   20.1600      /      6.7200     /      成、李君部分的股权已通过
                                                        平账或股权置换的方式完
                                                        成支付

       2)2016 年 9 月,安可远第三次增资,增资至 750 万元


       本次增资是 2016 年 6 月增资的延续,将实际已入股的股东(刘国斌、李庐
易、前海高平等)显名在工商登记中,并持续调整各个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关的
增资背景、原因、增资价格及价款支付等相关事项同“2016 年 6 月,安可远的二
次增资”。


股权    增资方                               增资价格
                  出资额   增资金额 增 资 比
变动    姓名/名                              ( 元/注         价款支付情况
                  (万元) (万元) 例(%)
情况      称                                 册资本)
          王成    234.2325 234.2325 31.2310     1.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李君    47.5275   47.5275   6.3370    1.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2016     侯卫东   18.0000      /      2.4000     /
年 9
月,     刘国斌   14.4750      /      1.9300     /
                                                        实际价款已支付完毕,对于
安可                                                    付款至安可远的部分已支
         李庐易   14.4750      /      1.9300     /
远第                                                    付至安可远,通过受让王
三次     龚雲鹏   22.5000      /      3.0000     /      成、李君部分的股权已通过
增资                                                    平账或股权置换的方式完
         前海高                                         成支付
                  97.5000      /      13.0000    /
           平

         张国庭   1.2900       /      0.1720     /


       3)2016 年 11 月,安可远第四次增资,增资至 2000 万元


       2016 年下半年,考虑到行业发展趋势渐好,安可远拟启动新三板挂牌计划。
同时由于公司需要资金发展,因此与各投资者协商按照估值 2 亿估值定价,各投

资者亦接受相关的价格,具有合理性。


       本次增资过程中存在三种情况:①王成、李君、侯卫东、袁成、侯卫东、李
庐易、前海高平(实际由侯卫东控制)、张国庭、刘国斌、龚雲鹏(实际代张国
庭持股)存在 2016 年 6 月及 9 月两次增资的股权调整,由于安可远拟在三板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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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牌而对当时的股权进行调整,明确各方在安可远的持股情况;②张中科、张小勇
  等人按照估值 2 亿入股;③孙小伟代孙毅持股,基于 2016 年安可远拟在新三板
  挂牌的情况,安可远拟聘任孙毅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因此给予其股权激励,价格

  低于其他外部投资者。

股权                                              增资价格
          增资方      出资额   增 资金额 增 资 比
变动                                              ( 元/注          价款支付情况
        姓名/名称   (万元)   (万元) 例(%)
情况                                              册资本)
          王成      543.7055   543.7055   27.1853   1.00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李君      192.3225   192.3225   9.6161    1.00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袁成       4.1000     4.1000    0.2050    1.00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侯卫东     40.4000       /       2.0200       /
                                                              股权调整,相关的背景原因
         李庐易     19.4930       /       0.9747       /      等同 2016 年 6 月、2016 年
                                                              9 月两次增资
        前海高平    131.3000      /       6.5650       /
                                                              ①实际代张国庭持股,部分
                                                              存在股权调整,部分按照估
                                                              值 2 亿的价格增资;②股权
                                                              调整部分同 2016 年 6 月、
         龚雲鹏     40.3000       /       2.0150       /      2016 年 9 月的增资背景;估
                                                              值 2 亿的部分,签署了相关
                                                              的协议,通过 100 万元购买
                                                              0.5%的股份,已实际支付至
2016                                                          安可远
年 11                                                         ①部分股权调整,部分按照
月,                                                          估值 2 亿的价格进行增资;
安可                                                          ②股权调整部分同 2016 年
远第                                                          6 月、2016 年 9 月的增资背
         张国庭     83.8860       /       4.1943       /
四次                                                          景;估值 2 亿的部分,签署
增资                                                          了相关的协议,通过 550 万
                                                              元购买 2.75%的股份,已实
                                                              际支付至安可远
                                                              ①部分股权调整,部分按照
                                                              估值 2 亿的价格进行增资;
                                                              ②股权调整部分同 2016 年
                                                              6 月、2016 年 9 月的增资背
         刘国斌     34.4930       /       1.7247       /
                                                              景;估值 2 亿的部分,签署
                                                              了相关的协议,通过 150 万
                                                              元购买 0.75%的股份,已实
                                                              际支付至安可远
         张中科     20.0000    200.0000   1.0000    10.00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张小勇     10.0000    100.000    0.5000    10.00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5-1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张细华     10.0000   100.0000   0.5000   10.00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罗小勇     10.0000   100.0000   0.5000   10.00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谢安华     10.0000   100.0000   0.5000   10.00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黄斌      20.0000   200.0000   1.0000   10.00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周虹      10.0000   100.0000   0.5000   10.00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刘凤晖     10.0000   100.0000   0.5000   10.00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替孙
                                                        毅代持,安可远拟聘任孙毅
     孙小伟     20.0000   100.0000   1.0000   5.0000
                                                        为安可远董秘,因此给予其
                                                        入股价格优势
     方玲江     30.0000   300.0000   1.5000   10.00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芦飞      10.0000   100.0000   0.5000   10.0000   已实际支付至安可远


    (3)2016 年三次增资工商登记与实际变动差异情况及原因


    安可远 2016 年的三次增资股权实际变动与工商登记情况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实际为股权转让但在工商上面表现为增资的情形;(2)
存在同次增资价格不同的情形,外部投资者的增资价格高于安可远原始股东(王
成、李君、袁成)的增资价格;(3)存在实际增资价格为 10 元/注册资本、5 元

/注册资本但是在工商登记中体现为 1 元/注册资本的情形。


    经对历史股东的访谈,产生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对于实
际为股权转让但体现为增资的情形,主要是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2)对于同
次增资价格不同的情形,主要系股权调整导致;(3)对于实际增资价格为 10 元
/注册资本、5 元/注册资本但在工商上体现为 1 元/注册资本的情形,主要系考
虑在工商上维持一致性,因此统一在工商上登记为 1 元/注册资本,而上述外部
投资者均是张国庭、侯卫东的朋友或朋友再介绍而入股,相关投资方基于对张国

庭、侯卫东的信任,并未对实际入股情况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进行纠正。


    综上,对于 2016 年三次增资股权实际变动与工商登记不符的情形,现已得
以规范并经股东确认,认可安可远历史变动过程中的股权变动情况,不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

                                     5-1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2023 年 4 月,股权调整的依据


        2022 年末,安可远与上市公司开始接洽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2023 年初,
    由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安可远进行尽职调查,相关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
    后,为了解决安可远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同次增资价格不一致、代持等相关事项并

    为了便利本次交易,因此建议由安可远现时的实际控制人张国庭进行股权调整。


        2023 年 4 月,股权调整的依据具体如下:

序                       转让出资额   转让股权比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号                         (万元)     例(%)
       前海逸                                      ①3.2 元/注册资本,定价依据是股权
1               张国庭    431.6000     20.4550
         松                                        转让时点对应的安可远的净资产;
2      龚雲鹏   张国庭    62.8000       2.9763     ②刘兰花在 2019 年 4 月通过受让王成
                                                   的股权而入股安可远,王成按照估值
3      刘兰花   张国庭    11.0000       0.5213     3000 万元的价格退出,因此刘兰花按
                                                   照 1.42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入股,考虑
       前海高
4               张国庭    125.5000      5.9479     其入股成本和其他股东的定价依据,张
         平
                                                   国庭与其协商按照股权转让时点的净
5      龙敦武   张国庭    21.1000       1.0000     资产作为定价依据确定刘兰花的退出
                                                   价格;
6       孙毅    张国庭    35.4500       1.6801
                                                   ③龙敦武、孙毅、周黎、前海德融、龚
7       周黎    张国庭    63.3000       3.0000     新华、毛旭峰通过受让侯卫东、前海高
                                                   平的股份获得安可远的股份,具体的入
       前海德
8               张国庭    10.0000       0.4739     股成本无法获取,张国庭与上述股东协
         融                                        商按照股权转让时点的净资产来受让
9      龚新华   张国庭    10.0000       0.4739     其持有的相应股份,各股东均同意;
                                                   ④前海高平通过受让王成等老股入股,
10     毛旭峰   张国庭    20.0000       0.9479     目前暂无法得知其入股成本,张国庭与
                                                   其协商按照净资产受让,前海高平同意
11     张中科   张国庭    20.0000       0.9479

12     张小勇   张国庭    10.0000       0.4739

13     张细华   张国庭    10.0000       0.4739     ①10 元/注册资本,定价依据是相关股
                                                   东的入股成本;
14     罗小勇   张国庭    10.0000       0.4739     ②张中科、张小勇、罗小勇等股东均为
                                                   张国庭的朋友,上述投资人是基于对张
15     谢安华   张国庭    10.0000       0.4739
                                                   国庭的信任而入股,为了保护上述投资
16      黄斌    张国庭    20.0000       0.9479     者的利益,因此张国庭与上述股东协商
                                                   按照其入股成本受让相关股东的股份,
17      周虹    张国庭    10.0000       0.4739     相关股东均表示同意

18     刘凤晖   张国庭    10.0000       0.4739

19     方玲江   张国庭    30.0000       1.4218

                                        5-1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    芦飞    张国庭   10.0000    0.4739
                                            5 元/注册资本,定价依据是其入股成
21   孙小伟   张国庭   20.0000    0.9479
                                            本
     深圳高                                 16.8267 元/注册资本,定价依据是其
22            张国庭   80.0000    3.7915
       平                                   入股成本
                                            16.8300 元/注册资本,定价依据是其
23   陶德强   张国庭   30.0000    1.4218
                                            入股成本

      2023 年 4 月,张国庭与相关股东进行协商,就本次股权调整达成了一致,
 并签署了相关的协议,张国庭已与各股东就相关价款支付达成了一致意见,各方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可远工商登记的股东及股权结
 构均是真实的,相关的代持在本次股权调整之后亦得以还原,股权变动实际情况
 与工商登记不符的情形已经予以规范。安可远历史上的股东均认可安可远于 2023
 年 4 月股权调整之后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权结构,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不存在代持情况,不存在其他利益纠纷。


      上市公司已就目前安可远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具有真实性,安可远股权权属
 清晰、不存在争议,不存在代持情况,不存在其他利益纠纷相关事项在《重组报
 告书(草案)(修订稿)》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一、安可远”
 之“(二)主要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股权转让、增减资情况”之“1、历史沿革”

 进行补充披露。


      (二)结合安可远违章建筑、未取得产证的房屋建筑用途以及占相关生产、
 储存、环保用途建筑面积的比例、违章建设和未取得产证的原因,补充披露违章
 建筑或未取得产证受到行政处罚或被拆除风险、相关替代措施、以及张国庭承担

 损失的能力


      1、安可远违章建筑、未取得产证的房屋建筑用途以及占相关生产、储存、

 环保用途建筑面积的比例、违章建设和未取得产证的原因


      安可远建筑物、违章建筑、未取得产证的房屋建筑及用途具体如下:



                                   5-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与生产、
 序                                                                           建筑面积
          权属状态            建筑物用途         储存、环保等    坐落位置
 号                                                                           (㎡)
                                                 用途相关
      粤(2023)博罗县不
 1                             生产厂房              是                       5,760.00
      动产权第0028869号
      粤(2023)博罗县不
 2                             生产厂房              是                       1,560.00
      动产权第0028868号
      粤(2023)博罗县不
 3                             生产厂房              是                       5,010.00
      动产权第0028866号
 4         未办证             氮气站机房             是                        123.24

 5         未办证             氮气站机房             是                        93.78

 6         未办证          2500KVA高低压电房         是                        92.16

 7         未办证             液氮控制间             是                        11.47
                           储物间、厕所、气
 8         未办证                                    是                        229.14
                               站操作间
 9         未办证               储物间               是                         7.86

 10        未办证               煤气房               是                        12.26

 11        未办证            厕所、储物间            否         博 罗 县 泰 美 156.99
                                                                镇 罗福田村
 12        未办证                仓储                是         围 肚 组 龙 珠 1,948.96
                                                                地段
 13        未办证               危废房               是                         24.24

 14        未办证                仓库                是                       1,093.40

 15        未办证             400KVA电房             是                        72.96

 16        未办证                办公                否                        454.18

 17        未办证               保安室               否                        17.12

 18        未办证                办公                否                        318.80

 19        未办证            过道吃饭区域            否                        86.12

 20        未办证                食堂                否                        138.46

 21        未办证                住宿                否                        594.13

 22        未办证                住宿                否                        593.53

 23        未办证               冲凉房               否                        295.52

 24        未办证             台球活动室             否                        37.00


      综上,违章建筑、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用途占相关生产、储存、环保
用途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23.13%。

                                          5-2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安可远使用的建筑物中有 3 栋厂房已经取得了
不动产权证书,相关的附属设施未取得不动产证书。未取得不动产证书的主要原
因系历史遗留问题,也即在购买时即为违章建筑/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物,只

能在重新建设时才能履行报建程序。


    2、违章建筑或未取得产证受到行政处罚或被拆除风险、相关替代措施、以

及张国庭承担损失的能力


    (1)违章建筑或未取得产证受到行政处罚或被拆除风险、相关替代措施


    根据安可远提供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安可远在基本建设投资领域、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均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不存在

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安可远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博罗县泰美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投资
建设协议书以及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访谈,安可远的厂区正在进行重新规划,
根据最新的规划,上述违章建筑/未 取得产 权证建筑 物中, 除氮 气 站 机 房 及
2500KVA 高低压电房外,其他建筑物均予以主动拆除并重新建设,重新规划建设

的建筑物均正在履行报批程序,获取产权证明不存在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订)》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

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于安可远目前存在的违章建筑/未取得产权证的建筑物,存在被行
政处罚及被拆除的风险。除此之外,在《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中,上市公司与张
国庭等交易对方对规划部分的建筑物已进行明确约定“过渡期间内,因甲方规划
或改造原因对安可远现有资产进行拆除重建或对现有资产进行改扩建 而导致过
渡期间内标的资产减值或形成处置损失的,则该部分亏损由甲方承担”。因麦捷
                                   5-2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科技重新规划而拆除的违章建筑部分的损失由麦捷科技承担,也即如若在相关违
章建筑/未取得产权证的建筑物重新建成并取得产权证明之前,如因上述违章建
筑/未取得产权证的建筑受到行政处罚或被拆除而导致的损失,则由张国庭承担,
但如若上述违章建筑/未取得产权证的建筑物由麦捷科技主动拆除,则相关损失

由麦捷科技承担。


    上述违章建筑/未取得产权证的建筑物主要系非主要生产用途的建筑物,对
安可远的生产经营的持续性产生的影响较小,且根据目前的规划,除氮气站机房
及 2500KVA 高低压电房外,其他违章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的建筑物均将被主动
拆除。如若安可远因上述违章建筑/未取得产权证的建筑物被处以行政处罚及被
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张国庭已出具相关承诺,其会承担因相关瑕疵建筑物被行政

处罚及被强制拆除而导致的损失,不会让安可远因此而受损。


    (2)张国庭承担损失的能力


    根据张国庭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其个人资产主要为股权、个人房产、
私家车等,具体为:①根据张国庭及其家族共同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表,截至 2023
年 9 月,总资产约 4,000 万元,净资产约 1,658 万元;②房产:张国庭拥有位于
深圳的房产,价值约 3,000 万元;③小型汽车(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

产):价值约 100 万元。


    上述建筑物主要系临时仓库、办公楼以及宿舍等非主要生产用途的建筑物,
对安可远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除此之外,安可远厂区正在进行重新规划,部分
违章建筑将被主动拆除,上市公司主动拆除的建筑物损失将由麦捷科技承担。即
使上述违章建筑在麦捷科技主动拆除之前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 被要求强

制拆除,张国庭亦具备承担相应损失的能力。


    上市公司已就违章建筑/未取得产权证的建筑物受到行政处罚及被主管部门
强制拆迁的风险以及张国庭具备承担损失的能力等事项在《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一、安可远”之“(十一)
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情况”之“1、固定资产”之“(1)房屋建筑物”进行补充披

                                  5-2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露。


       (三)核查程序、意见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安可远的工商底档资料、安可远对增资履行的内部决议文件,核

查了 2016 年三次增资的工商变动情况;


       2、对 2016 年三次增资涉及的股东进行访谈、获取了 2016 年三次增资的部
分股东的出资凭证,核查了 2016 年三次增资的实际变动情况以及产生差异的原

因;


       3、获取了 2016 年三次增资涉及股东出具的承诺函,明确历史股东与安可远

现时股东均不存在代持关系以及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进行网络核查;


       5、获得了部分 2023 年 4 月股权调整的价款支付凭证;


       6、实地走访并查看相关建筑物的用途及重新规划的进展;对张国庭进行访
谈了解未办证建筑物的原因;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确认安可远进行重新

规划的方向及进展;


       7、取得并核查《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了解安可远在报告期
内在自然资源及规划方面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通过网络核查确认是否安可

远是否存在自然资源及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


       8、取得安可远进行重新规划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安可远与博罗县
泰美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安可远厂区增资扩产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


       9、查阅张国庭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个人信用报告,取得张国庭及其家族

控制的企业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报表、其他资产证明文件(包括股权、房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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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安可远 2016 年三次增资过程中虽然存在股权变动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情
况不一致的情况,但经过 2023 年 4 月份股权调整之后,相关情况已经得以规范,
安可远实际股东及股权结构与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是一致的,且是
真实的,不存在代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可远的股东持有安可远
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不存在其他利益纠纷,相关事项均已在《重组报

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进行补充披露。


    2、违章建筑/未取得产权证的建筑物占安可远生产、储存、环保用途的建筑
物的比例为 23.13%,上述瑕疵建筑物因历史遗留问题而未履行报建手续,因未
履行报建手续而无法办理产权证。违章建筑/未取得产权证的建筑物存在被拆除
的风险,但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安可远厂区正在进行重新规
划,重新规划建设的建筑物均正在履行报建程序,取得产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因此,上述违章建筑/未取得产权证的建筑物存在被拆除且存在被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罚的风险,张国庭已对相关风险作出兜底承诺,由其承担相关的损失,不
会让安可远受损,且张国庭具备承担相应损失的能力,相关事项均已在《重组报

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进行补充披露。


     三、《问询函》问题3

    申请文件显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集设计、生产制造磁性元器件、射频元器
件、电子变压器和LCM显示模组业务,本次交易标的安可远主营业务为合金磁粉

芯生产。


    请上市公司结合上市公司和安可远主营业务、所处行业和主要产品差异情况
等,披露安可远与上市公司是否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如否,请结合安可远的营
业收入规模、研发投入水平、市场地位、拥有的核心技术、市场地位及规模等,
披露安可远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

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2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结合上市公司和安可远主营业务、所处行业和主要产品差异情况等,
披露安可远与上市公司是否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如否,请结合安可远的营业收
入规模、研发投入水平、市场地位、拥有的核心技术、市场地位及规模等,披露

安可远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和安可远所处行业、主营业务以及主要产品差异情况如下表所示:

   主体           所处行业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制造业(C)中的计算
            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     电子元器件以及   上市公司本部研发生产的磁性元
            备制造业(C39)中的      LCM 显 示模组    器件(含一体成型功率电感、绕线
            电 阻电容电感元件制      的研发、设计、   功率电感、叠层片式电感等)、射
            造(C3981)、敏感元      生产、销售,提   频元器件(含 LTCC 滤波器、SAW
 上市公司
            件 及 传 感器制造        供 技 术方案设   滤波器、BAW 滤波器、射频前端
            (C3983)、显示器件      计、技术转让、   模组等),子公司金之川研发生产
            制造(C3974)及其他      技 术 咨询等服   的电子变压器以及子公司星源电
            电 子 元 件 制 造        务。             子研发生产的 LCM 显示模组。
            (C3989)。
            制造业(C)中的计算                     合金磁粉芯,即电感元件的核心部
                                     铁硅铝、铁硅、
            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                    件,主要涵盖铁硅铝、铁硅、超级
                                     铁镍等合金磁粉
  安可远    备制造业(C39)中的                     铁硅铝、铁镍系列产品,主要应用
                                     芯产品的研发、
            电 子 专 用 材 料 制造                  于磁性元器件与射频元器件的生
                                     生产和销售。
            (C3985)。                             产。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安可远和上市公司均处于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安可远细分为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C3985),上市公司细分为电阻电容电感元件制造((C3981)、敏感元件及传感
器制造((C3983)、显示器件制造((C3974)及其他电子元件制造((C3989)。从
行业分类来看,安可远与上市公司属于处于行业上下游。

    安可远主营业务为合金磁粉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合金磁粉芯进一步
加工成电感、电子变压器等电子元器件后,广泛应用于通信设备、消费电子、光
储充、汽车电子、服务器、工业控制、安防设备等在内的多个领域。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以及 LCM 显示模组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其主要产
品为电感、滤波器、电子变压器等电子元器件以及 LCM 显示模组。安可远生产
的合金磁粉芯是上市公司主要产品电感、电子变压器的核心原材料之一,承担着
充磁及退磁的重要功能。

    上市公司主要产品磁性元器件、射频元器件、电子变压器以及 LCM 显示模

                                         5-2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组与安可远主要产品合金磁粉芯在产品种类、产品原材料、功能以及用途四个方
面存在差异,具体差异情况如下:

  主体       主要产品    主要原材料             产品功能介绍             产品用途
                                        ①磁性元器件:利用电磁感应原
                                        理,将电能和磁能相互转换,从
                                        而达到能量转换、传输的电子元
                                                                       应用于通信设
                                        器件,主要分为变压器和电感器
         磁性元器件、                                                  备、消费电子、
                         磁粉芯、合     两大类;
         射频元器件、                                                  光储充、汽车
 上 市公                 金磁粉、铜     ②射频元器件是无线连接的核
         电子变压器以                                                  电子、服务器、
 司                      线、晶圆、显   心,是实现信号发送和接收的基
         及 LCM 显示模                                                 工业控制、安
                         示屏、IC 等    础零件;
         组                                                            防设备等在内
                                        ③LCM 显示模组是指将液晶显示
                                                                       的多个领域
                                        器件,连接件,控制与驱动等外
                                        围电路,PCB 电路板,背光源,
                                        结构件等装配在一起的组件。
           生产和销售铁
           硅、铁硅铝、超 纯铁块,纯 合金磁粉芯是铁基合金材料制        应用于电感、
           级铁硅铝、铁 铝条,纯硅 成的粉末,经表面绝缘包覆与无        电子变压器等
 安可远
           镍、铁镍复合 块,纯镍块 机粘合剂混合压制然后再进行          电子元器件的
           材系列等磁粉 及氮气等 高温处理而成的一种软磁材料            加工
           及磁粉芯产品

       从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来看,安可远属于上市公司原材料供应商,安可远与
上市公司构成上下游关系。

       从产业结构来看,安可远与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均位于产业链中游,其中安
可远的主要产品合金磁粉芯位于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电磁元件的上游,如下图所
示:




           注:黄色虚线框为安可远主要产品、红色虚线框为麦捷科技主要产品
                                         5-2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所述,安可远与上市公司属于行业上下游关系,符合《重组审核规则》
第八条的规定。


    相关回复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之之“第八节 交易的合规
性分析”之“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之“(一)
标的公司属于新兴产业并与上市公司处于同一行业,构成上下游关系”进行补充

披露。


    (二)核查程序、意见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取得并查阅标的公司的主要采购销售合同,访
谈标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了解其主营业务及产品、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等;

    2、查阅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了解其业务的商业合理性;

    3、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了解
其内在联系;

    4、查阅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及下游市场的政策性文件及行业研究
报告等资料,了解所处行业情况;

    5、访谈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了解本次交易的主要协同效
应;查阅磁性元器件产业结构,了解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上市公司与安可远属于同行业上下游关系,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审核规则》
第八条的规定。


     四、《问询函》问题6

    申报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控制安可远100%股
权和金之川87.50%股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不存在
相同或相近的业务;(2)交易对方李君控制的惠州市磁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2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交易对方刘国斌控制的深圳市金磁科技有限公司与标的公司安可远主 营业务存

在一定重合,但不存在同业竞争。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
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2)
结合惠州市磁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磁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可远在主营
业务、主要产品等方面的异同,披露前述公司与安可远是否存在竞争性业务,是

否会对安可远未来持续经营稳定性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相

关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远致富海信息,实际控

制人为特发集团。


      (1)特发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特发集团填写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情况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特
发集团及其控制的正常经营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具体如下:

                                                                 与麦捷科技主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行业分类     主营业务
                                                                 营业务的关系
                                                                 无关,与麦捷科
        深 圳 市特发集 上 市 公 司 实             房地产开发经
  1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团有限公司     际控制人                   营,投资
                                                                 或相似业务
                                                  投资兴办旅游
        深 圳 市特发小                                           无关,与麦捷科
                       特发集团全                 业、酒店业、娱
  2     梅 沙 投资发展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乐业、餐饮业、
        有限公司                                                 或相似业务
                                                  房地产业等
        深 圳 市特发产                                         无关,与麦捷科
                       特发集团全                 房地产开发经
  3     业 服 务投资有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营等
        限公司                                                 或相似业务



                                       5-2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无关,与麦捷科
       深 圳 市特发地 特 发 集 团 全              房地产开发经
  4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产有限公司     资控股公司                  营
                                                               或相似业务
                                                  海洋水族馆、 无关,与麦捷科
       深 圳 市海洋世 特 发 集 团 全 文化、体育和
  5                                               境内旅游交通 技 不 属 于 相 同
       界有限公司     资控股公司 娱乐业
                                                  等           或相似业务
                                                  旅游业务;房
       深 圳 市特发香                                          无关,与麦捷科
                      特发集团全                  地产开发经
  6    蜜 湖 投资发展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营;餐饮服务
       有限公司                                                或相似业务
                                                  等
       深 圳 经济特区                                             无关,与麦捷科
                      特 发 集 团 全 租赁和商务服
  7    发 展 中心有限                             自有物业租赁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务业
       公司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衡                                          无关,与麦捷科
                      特发集团全                  房地产开发经
  8    佳 房 地产投资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营
       有限公司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黎                             电子设备及计 无关,与麦捷科
                      特发集团全
  9    明光电(集团)            批发和零售业     算机软硬件销 技 不 属 于 相 同
                      资控股公司
       有限公司                                   售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光明特                                          无关,与麦捷科
                      特发集团全                  自有房地产经
  10   发 置 地有限公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营
       司                                                      或相似业务
                                                               无关,与麦捷科
       深 圳 市特发投 特 发 集 团 全 租赁和商务服
  11                                              投资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有限公司     资控股公司 务业
                                                               或相似业务
                                                               无关,与麦捷科
       杭 州 特发置地 特 发 集 团 全              房地产开发经
  12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有限公司       资控股公司                  营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城                                          无关,与麦捷科
                      特发集团全                  房地产开发经
  13   市 更 新投资有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营
       限公司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新星索光                                          无关,与麦捷科
                      特发集团全                  生产经营光缆
  14   纤 光 缆通讯有            制造业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及其配套产品
       限公司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房                                          无关,与麦捷科
                      特发集团全                  房地产开发经
  15   地 产 开发有限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营
       公司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小                                             无关,与麦捷科
                      特 发 集 团 全 租赁和商务服
  16   梅 沙 旅游发展                             旅游服务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务业
       有限公司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工                                             无关,与麦捷科
                      特发集团全
  17   程 管 理有限责            建筑业           房屋建设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任公司                                                     或相似业务

                                      5-3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无关,与麦捷科
       深 圳 市特发进 特 发 集 团 全                国内商业、物
  18                                 批发和零售业                技 不属于相同
       出口有限公司 资控股公司                      资供销业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特发小梅                                               无关,与麦捷科
                      特 发 集 团 全 文化、体育和
  19   沙 度 假村有限                             旅游服务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娱乐业
       公司                                                         或相似业务
                                                    自 有 房 屋 租 无关,与麦捷科
       荆 州 市特发置 特 发 集 团 全
  20                                 房地产业       赁;房地产中 技 不 属 于 相 同
       地有限公司     资控股公司
                                                    介咨询         或相似业务
       岳 阳 县鹏瑞房                                            无关,与麦捷科
                      特发集团全                    房地产开发、
  21   地 产 开发有限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自有物业租赁
       公司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龙                                            无关,与麦捷科
                      特发集团全                    住房租赁等服
  22   飞 产 业发展有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务
       限公司                                                    或相似业务
                                                                    无关,与麦捷科
       上 海 深发实业 特 发 集 团 全
  23                                 批发和零售业   化工产品销售    技 不属于相同
       总公司         资控股公司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华                                               无关,与麦捷科
                      特发集团全
  24   辉 石 油有限公            批发和零售业       汽车服务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司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汇元经                                               无关,与麦捷科
                      特发集团全
  25   济 发 展有限公            房地产业           物业管理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司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深                                               无关,与麦捷科
                      特 发 集 团 全 文化、体育和
  26   高 俱 乐部管理                             体育场所运营      技 不属于相同
                      资控股公司 娱乐业
       有限公司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智胜高技 特 发 集 团 控              高新技术企业 无关,与麦捷科
                                     租赁和商务服
  27   术 发 展有限公 股公司(持股                孵化服务等技 技 不 属 于 相 同
                                     务业
       司             80%)                       术服务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福斯特数 特 发 集 团 控                                无关,与麦捷科
  28   控 机 床有限公 股公司(持股 制造业           加工机械        技 不属于相同
       司             75%)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海 特 发 集 团 控                             无关,与麦捷科
                                                    国内商业、物
  29   外 贸 易有限公 股公司(持股 批发和零售业                  技 不属于相同
                                                    资供销业
       司             73.5294%)                                 或相似业务
                                                    光器件、电子
       深 圳 深汕特别
                      特发集团控                    元器件、智能 无关,与麦捷科
       合 作 区特发赛
  30                  股公司(持股 制造业           终端产品、信 技 不 属 于 相 同
       格 科 技有限公
                      65%)                         息通信设备的 或相似业务
       司
                                                    维护、投资等



                                      5-3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 圳 市特发小 特 发 集 团 控                           无关,与麦捷科
                                                  专营小额贷款
  31   额 贷 款有限公 股公司(持股 金融业                      技 不属于相同
                                                  业务
       司             60%)                                    或相似业务
                      特发集团控                               无关,与麦捷科
       上 海 特发浩宸                             房地产开发经
  32                  股公司(持股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置业有限公司                               营
                      60%)                                    或相似业务
                      特发集团控                               无关,与麦捷科
       上 海 宸深置业                             房地产开发经
  33                  股公司(持股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有限公司                                   营
                      60%)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保 特 发 集 团 控                           无关,与麦捷科
                                                  房地产开发经
  34   淳 投 资有限公 股公司(持股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营
       司             60%)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石 特 发 集 团 控                              无关,与麦捷科
  35   油 贸 易有限公 股公司(持股 批发和零售业   汽车综合服务    技 不属于相同
       司             60%)                                       或相似业务

       湖 北 小梅沙文 特 发 集 团 控                              无关,与麦捷科
                                     租赁和商务服
  36   化 旅 游发展有 股公司(持股                旅游服务        技 不属于相同
                                     务业
       限公司         51.0012%)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新 特 发 集 团 控                              无关,与麦捷科
  37   邦 置 业发展有 股公司(持股 房地产业       房地产经纪等    技 不属于相同
       限公司         51%)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盛 特 发 集 团 控                           无关,与麦捷科
                                                  房地产开发、
  38   合 房 地产开发 股公司(持股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自有物业租赁
       有限公司       51%)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元 特 发 集 团 控                           无关,与麦捷科
                                                  房地产开发、
  39   兴 地 产有限公 股公司(持股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自有物业租赁
       司             51%)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坪 特 发 集 团 控                           无关,与麦捷科
                                                  房地产开发、
  40   兴 地 产有限公 股公司(持股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自有物业租赁
       司             51%)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鸿 特 发 集 团 控 居民服务、修 建 筑 项 目 投 无关,与麦捷科
  41   顺 实 业有限公 股公司(持股 理和其他服务 资、自有物业 技 不 属 于 相 同
       司             51%)          业           租赁等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明 特 发 集 团 控              投 资 兴 办 实 无关,与麦捷科
  42   兴 投 资发展有 股公司(持股 房地产业       业、投资咨询、 技 不 属 于 相 同
       限公司         51%)                       建筑咨询等     或相似业务

       深 圳 市特发衡 特 发 集 团 控                           无关,与麦捷科
                                                  房地产综合服
  43   兴 房 地产投资 股公司(持股 房地产业                    技 不属于相同
                                                  务
       发展有限公司 51%)                                      或相似业务




                                     5-3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承担棚户区改
         深 圳 市罗湖安 特 发 集 团 控 居民服务、修 造项目的调查 无关,与麦捷科
  44     居 特 发棚改服 股公司(持股 理和其他服务 摸底及意愿征 技 不 属 于 相 同
         务有限公司     49%)          业           集等,签约及 或相似业务
                                                    搬迁服务等
         漢 國 三和有限 特 发 集 团 全                             无关,与麦捷科
  45     公 司 (中国香 资公司(持股 房地产业      物业租赁        技 不属于相同
         港)           100%)                                     或相似业务


       (2)远致富海信息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远致富海信息填写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情况的调查表并经本 所律师核

查,远致富海信息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无实际控制的企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安可远主营业务为铁硅铝、铁硅、
铁镍等合金磁粉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主要产品为合金磁粉芯,麦捷科
技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麦捷科技实际控制人特发集团控制的企业与

安可远的主营业务不相同,与安可远不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麦捷科技新增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不会导致麦捷科技新增同业竞争相关事项在《重组报
告书(草案)(修订稿)》之“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一、本次
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之“(二)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之“1、

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同业竞争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二)结合惠州市磁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磁科技有限公司与安
可远在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等方面的异同,披露前述公司与安可远是否存在竞争
性业务,是否会对安可远未来持续经营稳定性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惠州市磁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极新能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磁极新能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惠州市磁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3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成立时间    2017 年 5 月 7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博罗县泰美镇板桥工业区二期厂房 2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真空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
              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
              真空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机制造;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
  经营范围
              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电子产品
              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
              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环形电感、变压器以及三相电抗器、三相变压器等磁性元器件的研发、生
  主营业务
              产与销售
                                              认缴出资额(万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元)
                     1             李茜玟        2,077.50            69.25

                     2             陈建芝         592.50             19.75
  股权结构
                     3            海来布曲        300.00             10.00

                     4              吴敏           30.00             1.00

              合计                               3,000.00           100.00


    磁极新能源系安可远持股5%以上股东李君之女李茜玟控制的公司,李君为
实际控制人。磁极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环形电感、变压器以及三相电抗器、三相
变压器等磁性元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UPS电源、风能
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设备、汽车充电桩、商业冷冻系统、空调、变频器、电焊

机、电梯、电子设备及家电等工业、商业、民用及新能源领域。


    2021年、2022年、2023年1-9月,安可远向磁极新能源销售金额分别为426.03
万元、500.02万元以及698.43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的比例分别为4.59%、5.58%
和11.68%。安可远的主营业务为铁硅铝、铁硅、铁镍等合金磁粉芯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其主要产品为合金磁粉芯,即电感元件的核心部件。磁极新能源系
安可远的下游客户,安可远主要向磁极新能源销售环形磁粉芯,由磁极新能源进


                                       5-3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行加工或组装形成电感元件进行出售。磁极新能源不具有合金磁粉芯的生产能力,

双方处于产业链上下游,业务边界清晰,双方业务不具有竞争性或替代性。


    磁极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李君承诺:“本次交易完成5年内,本人/企业及其
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合资或合伙经营、持有其他企业
的股权或投资人权益)从事、参与、协助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从事、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任何与麦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
系的业务,不得在与麦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存在相同或类似主营业
务的公司企业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本次交易完成5年内,如本人/企业
及其关联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麦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主营业务将发
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企业应立即通知麦捷科技并应促成将该等商业
机会让予麦捷科技,避免与麦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形成同业竞争或

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麦捷科技及其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磁极新能源与安可远处于产业链上下游,不存在竞争性业务。磁
极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不会对安可远未来持续经

营稳定性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深圳市金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磁科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磁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金磁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8 年 3 月 9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深圳湾硬科技产业园 B 栋 701
              一般经营项目是:新能源磁芯、软磁、器件、电抗器、变压器、电感、蓄
              能电池、覆铜板、预浸片及高分子塑料薄膜、电子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
  经营范围
              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二
              类医疗器械的销售。


                                       5-3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营业务    覆铜板、磁芯等产品的销售
                                              认缴出资额(万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元)
                      1             刘兰芬        45.00            90.00
  股权结构
                      2             宋六英        5.00             10.00

                            合计                  50.00           100.00


    金磁科技系安可远持股3.1544%股东刘国斌配偶刘兰芬控制的公司,刘国斌
任总经理,为实际控制人。金磁科技作为贸易商,主营业务为覆铜板、磁芯等产
品的销售,业务范围不含相关产品的生产,且无生产场所。其中,覆铜板为主要
产品,磁芯销售金额占比较小。金磁科技向安可远采购磁芯后,主要向海外销售。
上述海外客户采购构成较为不稳定,单体采购金额较小,安可远与其没有直接的

业务往来。因此金磁科技与安可远主营业务存在一定重合,但不存在竞争关系。


    2021年、2022年、2023年1-9月,安可远向金磁科技销售金额分别为13.10万
元、25.44万元以及26.53万元,金额较小,对安可远持续经营的稳定性及经营业

绩无重大影响。


    金磁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刘国斌承诺:“本次交易完成5年内,本人/企业及其
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合资或合伙经营、持有其他企业
的股权或投资人权益)从事、参与、协助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从事、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任何与麦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
系的业务,不得在与麦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存在相同或类似主营业
务的公司企业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本次交易完成5年内,如本人/企业
及其关联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麦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主营业务将发
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企业应立即通知麦捷科技并应促成将该等商业
机会让予麦捷科技,避免与麦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形成同业竞争或

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麦捷科技及其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金磁科技与安可远不存在直接的竞争性业务,安可远向金磁科技
销售金额较小,且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不会对安可远

未来持续经营稳定性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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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市公司已就上述相关事项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之“第十
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一、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之“(二)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之“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交易对

方的同业竞争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三)核查程序、意见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特发集团、远致富海信息填写的对外投资调查表;


    2、通过“企查查”公开渠道对特发集团、远致富海信息的对外投资及控制

情况进行网络核查;


    3、查阅了磁极新能源、金磁科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官网等文件;


    4、通过“天眼查”等公开渠道对磁极新能源、金磁科技的工商信息进行网

络核查;


    5、查阅了李君、刘国斌签署的调查表,了解了磁极新能源、金磁科技的设

立背景、主营业务等情况;


    6、获取并核查了安可远的销售明细表,了解了安可远对磁极新能源和金磁
科技的销售情况,并分析了安可远对磁极新能源和金磁科技的销售对安可远经营

业绩、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7、查阅了李君、刘国斌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远致富海信息无实际控制的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特发集团及其所控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安可远无关,不存在与上
市公司、安可远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同业竞争,相关

事项均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进行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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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磁极新能源、金磁科技与安可远不存在竞争性业务,不会对安可远未来
持续经营稳定性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相关事项均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中进行补充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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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无

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
负责人:
                                          师:
              高 树                                   张 鑫




                                                      张梅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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