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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硕贝德: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4月)2024-04-13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
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
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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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在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
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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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
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
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
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
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
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
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
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
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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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
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
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总经理提
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
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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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
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
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
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
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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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
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
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
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
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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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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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
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如适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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