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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壕能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1-15  

  证券代码:300332           证券简称:天壕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9
  债券代码:123092           债券简称:天壕转债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天壕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3357 号)文件核准,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
  壕能源”)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23 万张,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2,300.00
  万元。2020 年 12 月 30 日,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 915.00 万元(含税)后,实际
  到账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41,385.00 万元。该项募集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0BJAA20031)。


      二、本次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召开天壕转债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
  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需要,对“保德县气化
  村镇及清洁能源替代煤改气项目”进行变更,将该项目募集资金余额用于“兴县
  康宁镇刘家庄分输站建设工程”和“神安线兴县连接线建设工程”两个新项目的
  投资建设。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
制度》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公司将原用于“保德县气化村镇及清洁能源替代煤
改气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351903123410901)
调整用于“兴县康宁镇刘家庄分输站建设工程”和“神安线兴县连接线建设工程”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建投”)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分别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中国银行、中信建投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兴县华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4802036247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兴县康宁镇刘家庄分输站建设工程”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包红星、刘诗娇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
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
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招商银行、中信建投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兴县华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1902099010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神安线兴县连接线建设工程”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包红星、刘诗娇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
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
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市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