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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关于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4-1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058 号


致: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
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与网络结合方式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4 月 10 日 13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一
大街 6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4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 9:15 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4年4月2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2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合计121,894,7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3538%。具体情
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68,994,2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840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
代表股份52,900,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512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136,400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0.0452%。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2人,代表股
份136,400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审议《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提名熊文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2《关于提名谢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 审议《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3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含)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
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2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提名熊文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905,925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74.5774%,通过。

    1.02 《关于提名谢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922,825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9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4.5913%,通过。

    2. 《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68,994,225            0                 0

                   网络投票情况           52,880,400        20,100                0
《关于独立董事薪
酬的议案》
                   合计                  121,874,625        20,10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
                                            116,300         20,100                0
                   投票情况


                                     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袁华之                                   谭正华




                                        经办律师:

                                                        余英杰

                                                  202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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