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膜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4-12-31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天津膜天膜科技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规则》、《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弥补亏损方案;
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出决议;
补亏损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交易事项;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担保事项;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十四)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计划;
项; (十七)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定的其他事项。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代为行使。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 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项: 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
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 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五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 已按照第五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交易标的为股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交易标的为股
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 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 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本规则第五条的规 为计算标准,适用本规则第五条的规
定。 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 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规则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第五条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四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规定可以分期缴 十七条或者第九十六条规定可以分期
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 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10%;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董 第六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对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任何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保;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人提供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担保;
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人提供的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上通过。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时股东大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总额 1/3 时;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推举代表主持。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 继续开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除上述修订外,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将全文“股
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